作者|冷研作者團隊-Watkins 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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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網路上有關秦代戍卒待遇的相關討論。基本的看法是認為秦的兵役體制為完全的義務兵制,沒有軍餉,僅靠所得首級計算功勳,甚至糧食和衣物都要戍卒自行準備。但其實,這一看法有進行一定程度修正的必要。戍卒的衣物
秦代軍隊不會為戍卒提供衣物與“工資”的印象,基本來源於《黑夫家書》中有關戍卒請求家屬寄錢財和衣物的內容。然而,秦的戍卒衣物無疑存在官府稟給的可能,畢竟戍卒的死亡與染病都必然會對官府的役使造成負面影響。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有:“又使尉佗逾五嶺攻百越。尉佗知中國勞極,止王不來,使人上書,求女無夫家者三萬人,以為士卒衣補。秦皇帝可其萬五千人。”可見,秦代有徵發一般民眾以為士卒製作、縫補衣物的慣例。且裡耶秦簡8-666+8-2006有:“卅年五月戊午朔辛巳,司空守敬敢言之:冗戍士伍歸高成,免衣用。”這段簡牘記載了某冗戍者從遷陵返回高成,免除衣服等生活用品,反言之,官府是會為戍卒準備衣用的,否則不需要特意以公文的形式進行彙報。
戍卒在金錢方面的收入
據顏師古注《漢書·百官公卿表》,秦爵制的第四級爵“不更”意為“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儘管更卒與更戍可以確定並非同一回事,但“不更”就字面意義上來看,不免除其的更戍之役簡直是不可能的。
然而,就目前所見簡牘材料而言,以第四級爵“不更”為“更戍”戍卒的記載在秦代並非僅見(見裡耶秦簡9-363、9-1980、9-672+9-701),這與理論上秦的高爵者所應具有的特權產生了矛盾。理解這一現象,需要對秦的律令有一定的瞭解,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82-183簡: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
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
而不謁書於吏,其庸代人者及敢代者各貲一甲。
可見,在秦代,接受有爵者的僱傭以代其戍邊是完全合法的。因此,簡牘所見以“更戍”戍卒身份服役的具有“不更”級爵的高爵者,大機率是仗著自己此時還年輕有力,接受他人的高價僱傭以代其遠戍邊疆之人。那麼在秦代,富有經驗的老兵與尚且還年輕的高爵者,他們的日常收入之一自然就包括接受他人僱傭以代其戍邊。
除此以外,裡耶秦簡8-811+8-1572、8-1008+8-1461+8-1532亦見有戍卒告奸、隸臣“捕戍卒不從事”而得賞錢的記錄。因不屬於較為常規的收入,這裡略過不提。
更戍與罰戍戍卒的稟給
罰戍與更戍戍卒的稟給,有“貸食”與“稟食”兩種。有關更戍與罰戍戍卒的稟給記錄多數為貸食,僅有少數為稟食。因此,儘管嶽麓書院藏秦簡(肆)258-259簡有“病及雨不作……貸食”的規定,遷陵縣戍卒的“貸食”也不大可能是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勞動——秦政府總不至於一定要拉一群無法幹活的病秧子去戍衛邊疆。目前看來,更戍與罰戍在原則上應是要求自備糧食,官府的“貸食”應以勞役或金錢進行償還。
然而,目前為止尚未發現更戍戍卒以錢償“貸”,少內入錢的記錄,這一點或許可以猜測為更戍戍卒的欠款要到返回籍貫地時才能進行償還。至於罰戍戍卒,想也知道原本就是因為家裡沒錢所以才被抓來戍邊的窮苦人,除非告奸或作戰有功,否則手裡頭自然不大可能拿出什麼錢來。
至於所謂“貸食”是因為“戍卒在服役期間並不是時刻服役,而若沒有服役,則以貸食形式供應”的說法,按裡耶簡9-1980、簡8-781+8-1102、簡8-980、簡8-1094,“貸食”月份分別為三月、六月、八月、九月、十一月。若依此說,則遷陵縣一年內起碼有五個月“沒有服役”,這不管怎麼看都讓人覺得不合邏輯。要知道,按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84簡所見《戍律》,秦的戍卒可是“戍者月更”的!
從裡耶簡8-980:“稟人忠出貸更戍城父士伍陽翟倗八月九月”的記載上來看,縣的“貸食”可以為一名戍卒提供兩個月份(八月、九月)的口糧。參照睡虎地秦簡《倉律》的規定:“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予。”應是該戍卒(士伍倗)在八月份時並未及時領取本月的定額口糧,故在“盡九月”即十月一日之前,按規定補領了欠缺的八月份口糧——同時,也是確認了八月份所欠的債務。
這段簡文的記載有可能說明了秦代戍卒的“貸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質,戍卒並不能拒絕以金錢或勞役償還其所應“貸”得的月食。我個人推測,秦的官府應該會盡量讓同一批更戍戍卒的服役時間保持一致,以方便其管理。
如前所述,我已基本否定了“貸食”的原因為“戍卒不作”的可能。那麼,從“獎勵”的角度出發,或許可以考慮“稟食”是戍卒在擔任“假”官時所能得到的特殊待遇——然而這同樣也是不成立的,秦政府不可能以懲罰或義務的名義讓戍卒從原本所擔任的職務降級,這樣做完全是浪費他們的寶貴經驗。
而裡耶簡中,又明確有為數不少的高爵者“貸食”的記錄。如簡8-1574+8-1787,負責出稟的敦長屯戍簪嫋悍,就曾以罰戍戍卒的身份“貸食”(見裡耶簡8-781、8-1102),這兩次稟給記錄的時間分別為31年6月和31年7月。如前所述,我們很難想象這位在7月份擔任五十人隊級軍官的“簪嫋”,在6月份時身份竟會與其它罰戍戍卒保持完全一致,僅僅只是沒有任何職務在身的一名普通士兵。
那麼,以“貸食”而非“稟食”的方式進行糧食供應,是否屬於更戍戍卒“失期”時的懲罰?從罰戍戍卒的稟給亦有“稟食”來看,我認為可能性並不大。而簡8-149的“貲二甲”懲罰,也不見於《二年律令·興律》中有關“失期”的律文。下為裡耶簡8-149與張家山簡398簡的內容:
更戍晝二甲
更戍五二甲
更戍登二甲
更戍嬰二甲
更戍□二甲
更戍裚贖耐二
更戍得贖耐
更戍堂贖耐
更戍齒贖耐
更戍暴贖耐(8-149)
當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盜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贖耐;過七日,耐為隸臣;過三月,完為城旦。(398)
稟食與貸食的不同和戍卒個人所有的社會身份等級也缺乏聯絡,高爵者並非必然就能享受“稟食”,如裡耶簡9-1980就見有“佐奢、稟人小以貸更戍不更城父左裡節”的記載。再者,從裡耶簡8-2246,簡9-763來看,同一名戍卒(罰戍公卒襄城武)也能在社會等級沒有發生改變的前提下,短時間(31年5月到同年7月)內稟給方式發生從“貸食”變為“稟食”的變化。
罰戍、更戍戍卒的“稟食”,從簡8-2246的記載來看並不能滿足戍卒一月的需求。在這一案例中,4石粟需分別稟給三名戍卒,算下來一人得1石3鬥3升少半升。而除此之外,目前尚未有其它儲存了罰戍、更戍戍卒“稟食”額度的簡牘釋文被髮表,無法判斷是否存在以整月為單位的稟食——如此說來,我們或許可以假設,更戍、罰戍戍卒的“稟食”,實際上與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中的規定有關:“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減其稟。已稟者,移居縣債之。”
據整理小組注,該段律文的意思是:公職人員在外地當差時,稟食由他縣墊付,然後再在其原來發放糧食的縣扣除相應數量的糧食。如果這一規定對於戍卒而言同樣是有效的,那麼罰戍與更戍戍卒的“稟食”,就可以被視為是本月的免費稟給與對他縣“貸食”的墊付的結合。
即認為戍卒有因公事前往他縣的情況,則可以免去當月的“糧債”。裡耶簡8-1563記載了一則“居貸(罰戍)”戍卒“署遷陵”後,以“貸食”的形式獲得縣廷稟給的事件。由於簡文並未明確提及“徐”的貲錢、約日,認為其較有可能屬於從原屬署所被“移”至遷陵服役應該是沒問題的: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謁令倉貸食,移尉以展約日。敢言之。
我們並不知道,“徐”在遷陵以“貸食”的形式獲得稟給,究竟是意味著其以“日居六錢”的條件償還官方債務,還是以如前所述的獲得原屬署所的免費稟給,並免償當月貸食“糧債”,以“日居八錢”的條件償還官方債務。
當然,以“貸食”形式獲得稟給相較於以“稟食”形式獲得稟給,就罰戍與更戍戍卒而言後者才是絕大多數。個人認為,即使罰戍、更戍戍卒接受了官府的無償稟給,也不大可能出現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一直吃白食,而不“從事公”的情況——這對於重視刑罰,且需要勞役的秦政府而言,本身也是難以想象的。
總的來說,相比於秦政府有償供應的“貸食”,無償供應且大機率為強制供應的“稟食”顯然屬於一種獎勵或補償。然而,目前來看,我們所掌握的材料仍未足以說明罰戍與更戍戍卒的“稟食”與“貸食”究竟分別按照何種標準,何種條件進行發放——意識到這一點,令我感到無力與悲傷。
奔命與屯戍戍卒的稟給
作為應付緊急情況而徵發的臨時部隊,奔命並非常規駐軍,其糧食由途經各鄉縣“以次傳食”提供。相關稟給記錄見與裡耶秦簡9-452、9-1114。屯戍戍卒的稟給皆為月食標準的“稟食”,屬於官方免費供應,這裡沒有太多可以說的。
其它
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屢見於簡牘的“冗戍”或稱“冗募”戍卒,反而並未在目前所見簡牘中留下具體的稟給記錄。理論上來說,冗戍通常是時長在兩年以上的長時間服役,原則上不應以戍卒自備糧食為主。
有關冗戍戍卒的稟給方式,相關內容僅能參考嶽麓書院藏秦簡(柒)104、106簡:“冗不署新地,署它郡及群戍卒署新地及它郡者,貸食署所,為居除,盈千錢以上……(後殘斷)”、“佐史、冗募居(其它內容無法辨識)”。參照殘缺簡文,冗戍戍卒似乎是以“貸食”的形式獲得稟給的,然而,目前發表的裡耶簡中尚未有冗戍戍卒的貲錢、約日及貸食記錄,僅簡8-666+8-2006見有:“冗戍士伍歸高成免衣用”。
從裡耶簡9-1247來看,遷陵縣的冗募戍卒的數量似乎相當之多,僅“當田者”就有200人以上。因此,有關“冗募”戍卒的資料充實度值得我們樂觀看待。目前來看,對於相關問題的討論,似乎仍要等待新的材料的發表。
參考資料:
《裡耶秦簡校釋》
《嶽麓書院藏秦簡》
《秦對沅澧流域的統治》
《裡耶秦簡所見戍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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