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2 月 6 日訊息,工信部今日釋出修訂版《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在未成年人設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等方面充實細化完善相關制度。
新修訂的《辦法》主要修訂了電臺和呼號管理、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設定使用要求等制度,包括總則,許可管理,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設定、使用要求,電波秩序維護,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 58 條,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重點內容:
放開未成年人設臺
未成年人可以設定、使用工作在 30-3000MHz 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於 25 瓦的業餘無線電臺。
明確多項免費政策
業餘無線電臺免收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對使用自制、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裝置申請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臺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免費開展技術檢測。
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免費參加各類業餘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
簡化申請材料
將《業餘無線電臺設定 (變更) 申請表》與《業餘無線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國無管表 17、19) 合二為一,形成《業餘無線電臺設定、使用申請表》,最佳化填報內容,降低填報難度,方便愛好者高效申請。
保護既有業餘愛好者利益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已經依法取得業餘無線電臺執照的,在執照有效期內可以按照執照載明的引數使用業餘無線電臺。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已經取得 B 類業餘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證書的,可以申請設定、使用工作在 30MHz 以下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於 100 瓦,或者工作在 30MHz 以上頻段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於 25 瓦的業餘無線電臺。
明確可申請使用頻段
《辦法》明確業餘無線電執照中應載明具體使用頻率,並在附件申請表格中列出了所有業餘業務頻率,方便愛好者申請。
據IT之家瞭解,業餘無線電臺是指為開展業餘業務 (含衛星業餘業務) 使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 (包括附屬裝置)。業餘無線電臺只能用於相互通訊、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並在業餘業務頻率範圍內收發訊號,不得用於謀取商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