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一份政策解讀類檔案的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於人工智慧生成的發明,在中國當前法律背景下無法賦予人工智慧發明人身份。
這份12月6日公開的《人工智慧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意在解讀中國現行專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慧領域專利審查政策,回應創新主體普遍關切的熱點法律問題。
《人工智慧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徵求意見稿)》。
中國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但人工智慧在科研活動的廣泛應用,給現行專利法制度帶來挑戰:人工智慧究竟能否被賦予發明人資格?
《徵求意見稿》按照人工智慧參與發明創造的貢獻程度,區分了人工智慧輔助作出的發明和人工智慧生成的發明兩種型別。
所謂人工智慧輔助作出的發明,是在發明過程中以人工智慧技術作為輔助工具得到的發明創造。此種情況下,人工智慧發揮的作用類似於資訊處理器或繪圖工具等;而人工智慧生成的發明,是指人工智慧在沒有人類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自主生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由人工智慧技術自主設計的食品容器。
《徵求意見稿》提到,對於人工智慧輔助作出的發明和人工智慧生成的發明,人工智慧工具或系統在不同程度上參與發明創造產生的過程。那麼,人工智慧系統是否可以署名為發明人,是此類專利申請引發普遍關注的問題。因此,需要對發明人資格問題予以明確。
對此,《徵求意見稿》指出,在專利檔案中署名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人工智慧系統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為發明人。當存在多個發明人時,每個發明人都必須是自然人。所以,對於人工智慧輔助作出的發明,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可以署名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但人工智慧自主生成發明,就無法被賦予發明人身份。
全球範圍內,DABUS案是近年來為人工智慧發明人主體身份“正名”的最知名案件。
計算機科學家、人工智慧公司Imagination Engines公司總裁兼CEO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研發了一款名叫“DABUS”的人工智慧系統。DABUS在沒有人工干預的情況下,自動生成了兩款發明:分形飲料容器和應急信標燈。
2019年7月,斯蒂芬·塞勒就DABUS生成的發明,向美國版權局(USPTO)申請專利,且指定DABUS為唯一發明人。彼時,美國商標和專利局以DABUS不是自然人為由,駁回了塞勒的專利申請。塞勒隨後將美國商標和專利局訴至法院,但弗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和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均認定,發明人的主體必須是自然人。2023年4月,美國最高法院拒絕聽取塞勒的上訴。
除了美國,塞勒在十多個司法轄區挑戰現有專利制度,但幾乎全部遇到駁回。
2022年1月,塞勒也在中國申請將 DABUS登記為發明人。這項專利申請成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今年4月公佈的“2023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
據官方披露的資訊,名稱為“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複審案,審理結論是維持駁回決定。複審決定依據民法基本原則,透過體系化解讀專利發明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對“人工智慧能否登記為專利發明人”問題作出我國的首案認定。
DABUS案合議組主審員林峰接受採訪時表示,民法中規定享有民事權利的民事主體有三種類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 DABUS是“人工智慧系統”,不屬於這三種類型中的任一種,不能享有專利法上發明人相關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因此無法在專利行政審批程式中被確定為發明人。
採寫:南都記者 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