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 所周知,“拉菲”是許多人熟悉的葡萄酒品牌,影視劇臺詞“來一瓶82年的拉菲”已成為街知巷聞的經典語錄。 在國人心目中,“拉菲”無異於法國名莊酒的代名詞,但凡提到葡萄酒,必有“拉菲”。
但凡一款酒賣出了好銷量和名氣,山寨廠商必定群起仿冒,拉菲更不例外。往年間,一些展會上充斥著各種各樣的拉菲品牌,業內人屢見不鮮,一般這些傍著拉菲大牌的仿冒品都是靠擦邊球行為獲利,其中最知名的當屬“拉菲莊園”。
早在2011年,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男爵酒業集團就透過法律手段維權,向商評委請求撤銷“拉菲莊園”商標,由此引發了一場持續12年的真假“拉菲”拉鋸戰,該案件曾入選最高法公佈的2016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
經過一系列的法律訴訟和爭議,有關“拉菲莊園”的訴訟最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決下迎來結局。
01.
近年來賠償金額最大的一起葡萄酒品牌侵權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訴人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希望公司)、南京拉菲莊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菲莊園公司)、南京華夏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深圳市駿騰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騰公司)與被上訴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與一審被告上海昊建實業有限公司、杭州佩倫貿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理應維持。
最高法院裁定南京拉菲莊園酒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5100萬元。
南京華夏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2520萬元,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兩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市駿騰酒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269萬元。
杭州佩倫貿易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28萬元。
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金色希望公司、駿騰公司、佩倫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7917萬元。這也是近年來賠償金額最大的一起葡萄酒品牌侵權案件。
以上罰款是從何而來?根據判決書,一審法院採用“被告獲利=銷售額×利潤率”的計算方式,分別計算拉菲莊園公司的獲利為25256207.22元,華夏公司的獲利為12419409.84元,駿騰公司的獲利為3853392.69元,佩倫公司的獲利為1016920.59元。
法院對拉菲莊園公司於2011-2013年期間以“箱、瓶”為銷售單位開出的發票進行統計,其共銷售9.37萬瓶葡萄酒,銷售額為355.65萬元,銷售單價為37.98元。
法院還算出,拉菲莊園公司的利潤率為67%,華夏公司的利潤率為68%,駿騰公司的利潤率為31%,佩倫公司的利潤率為31%。
02.
“拉菲莊園”的兩倍懲罰性賠償如何計算而來?
在商業競爭中,商標糾紛並不罕見。然而,拉菲莊園與拉菲羅斯柴爾男爵酒業集團之間的商標糾紛歷程卻極具代表性,引發業內人士廣泛關注。
在一審過程中,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認為:1.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駿騰公司、佩倫公司、醉牛公司、久聖公司在商品及包裝、廣告宣傳、銷售使用“LAFEI MANOR”“拉菲莊園”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損害其馳名商標榮譽;2.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偽造產地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3.金色希望等七家公司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認為,“拉菲莊園”葡萄酒成本少則四五元、多則十幾元,銷售價格卻少則六十幾元、多則上千元,非法利潤高達十倍、甚至上百倍。這七家被告公司透過侵權行為獲得了鉅額非法利潤,遂訴至法院要求七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規模巨大,侵權情節嚴重,侵權人主觀故意明顯,對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損害極大,法院確定以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基數,適用兩倍懲罰性賠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審被告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利用他人的競爭優勢和機會,嚴重損害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利益,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應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7917萬元。
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金色希望公司、駿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03.
二審判決:侵權惡意明顯,適用懲罰性賠償並無不當
二審的爭議焦點主要存在於:1.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以及駿騰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2.拉菲莊園公司、駿騰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一審判決關於民事責任的認定是否正確;4.一審判決關於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是否適當。
本案中,法院認為,拉菲莊園公司在其《專賣店招商手冊》中使用“拉菲莊園——世界關注的焦點,上帝偏愛的葡萄酒終於來到了中國”等廣告語,用於宣傳介紹其“拉菲莊園”葡萄酒。上述廣告語語義模糊,誇大了“拉菲莊園”葡萄酒的歷史傳承與知名度。
基於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和“LAFITE”葡萄酒的知名度,以及“拉菲”與“LAFITE”標識之間形成的對應關係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拉菲莊園”葡萄酒是世界知名酒莊的葡萄酒,進而對該商品的質量、美譽度產生誤解,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同時損害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利益。
其次,關於一審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當?二審法院認為,首先,關於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具有侵權惡意。經查,“LAFITE”葡萄酒在法國曆史悠久,涉案“LAFITE”葡萄酒可追溯至1234 年,1868 年就已成為羅斯柴爾德家族的產業,知名度極高,“LAFITE”酒莊也是《波爾多1855年列級酒莊》,具有較高知名度。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訴人作為葡萄酒行業的從業者,理應知曉涉案“LAFITE”及“CHATEAULAFITE ROTHSCHILD”商標的知名度,在與羅斯柴爾德家族無任何關聯關係的情況下,金色希望公司仍申請註冊“拉菲莊園”商標,且在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提出商標爭議後繼續使用該商標,並與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駿騰公司等聯合經營,不斷擴大生產銷售規模,在宣傳活動中持續攀附法國“LAFTTE”葡萄酒的知名度。可見,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訴人侵權惡意明顯。
其次,關於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情節嚴重。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訴人自2007 年“拉菲莊園”商標核准註冊後就開始使用該被訴侵權標識侵權時間較長;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駿騰公司建立了進口、生產以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完整經銷體系,侵權獲利較高,影響範圍較廣;被訴侵權產品屬於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相關的食品亦有產品包裝不合格的負面報道,損害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商譽。可見,被訴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判決據此適用懲罰性賠償並無不當。
如今,經過曠日持久的堅持,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最終迎來勝訴,該案件不僅為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樹立了典型標杆,而且對於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也讓更多人看到對於商標侵權行為,國內外的葡萄酒企業要有維權意識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聞來源:葡萄酒(Vinehoo)
葡萄酒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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