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釋出資訊,3名導遊因強迫交易獲刑,行政機關吊銷其導遊證。導遊喬某、高某、宋某3人在哈爾濱至亞布力、雪鄉途中,以言語威脅方式強迫遊客購買自費專案。喬某、宋某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高某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旅遊期間導遊強制遊客購物,這樣的操作司空見慣,可有導遊因此獲刑,還真是不多見。此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一來由此可看出黑龍江治理此類亂象的決心,對於具備豐富旅遊資源的黑龍江來說,重拳出擊行業亂象,以個案警示行業的意圖似乎非常強烈,無疑給了外界十足的好感。二來也提醒,既然黑龍江動了真格,其他地方能不能“抄作業”?道理很簡單,導遊類似的操作很常見,那麼就有理由保持尺度一致,這既是體現法治精神,也為維護行業秩序提供堅實保障。
輿論的上述反應自然而然,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因為強制購物而獲刑,過去已有先例。2018年6月,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此案是雲南首例導遊以強迫交易被判入刑的案件,由此可見,黑龍江此番案例絕非第一個吃螃蟹的。
類似的案例說明,一些性質惡劣的導遊強制購物現象,以刑罰處置並非危言聳聽。
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定性?外出旅遊要不要消費,按理說是一件自由選擇的事,可很多時候,導遊都會透過各種手段強迫遊客消費,動輒言語辱罵,有的遊客甚至因為不購物被留在半路。為了讓遊客消費,一些導遊可謂不擇手段。其實,這種行為性質惡劣,刑罰也有相應的規定——所謂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而現實中導遊是否會因為類似行為而獲刑的現象,可能主要就取決於具體情節是否嚴重。比如在上述雲南案例中,導遊除辱罵、威脅外,還以不發放房卡、驅趕遊客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遊客購買商品和自費專案,交易金額達15156元,該導遊因此獲刑無疑具備相當的說服力。
黑龍江以冰雪旅遊資源著稱,外界所熟知的雪鄉旅遊景區,過去發生了多次旅遊消費糾紛,可以說,因為導遊或經營者的違規操作,當地的聲譽已經受到嚴重影響。要重塑形象,加強監管無疑非常重要,對於那些性質惡劣的亂象,讓不良從業者付出沉重的代價,這不失為一種理性的應對。
過去投訴渠道不暢,導遊強制購物這類現象相對普遍,近年有所收斂,很多地方採取的處置措施多是行政處罰,比較常見的是罰款或者吊銷導遊證,產生了一定的震懾效果。如今再進一步,越來越多的導遊因此獲刑,可見,治理文旅領域亂象,監管層將手中的工具箱拿好、用好,這對整個行業無疑是一種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