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1月26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釋出證監會2024年系統工作會議紀要。其中,強調重點之一在於——大力推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與可投性。
實際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與可投性,是國常會以來證監會歷次發聲反覆提及之處。在受訪人士看來,這也是投資者信心提振、A股長期向好發展的關鍵所在。
上市公司如何提質?
在受訪人士看來,首先,要嚴把IPO入口,嚴控上市企業質量;其次,完善退市制度,及時清退劣質企業;再者,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信披違規等違法違規行為,倒逼上市公司守法守規。
IPO全鏈條嚴監管 嚴把入口關
“推動股票發行註冊制走深走實,加強發行上市全鏈條監管,評估完善相關機制安排。”1月26日證監會2024年系統工作會議如是提到。
綜合受訪人士分析,發行上市全鏈條監管的核心在於嚴把IPO入口關,從源頭把控上市公司質量。
加強發行上市全鏈條監管,提升稽核問詢的精準性,堅持“申報即擔責”原則,對“帶病闖關”的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嚴格核查、嚴肅處理。
質地不佳的企業得以僥倖上市,往往離不開券商投行等中介機構的過度包裝。因此,壓實資本市場“看門人”中介機構責任,被視為提升新上市企業質量的有力措施。這一壓實既體現在企業IPO過程中,也彰顯在企業上市以後的持續督導階段。
證監會表示,將深入開展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突出對其保薦公司的質量考核特別是對投資者回報的考核。
實際上,此規定已經有規可循。
2023年7月,滬深交易所釋出的《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即將企業上市五年以內的盈利能力等業績表現、投資者回報、市場估值、現金分紅比例、年化回報率等納入投行考核範圍。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這意味著,企業上市五年內業績變臉、股價大跌、分紅太少、信披違規,都將嚴重影響投行執業質量評價結果。
加大退市執行力度 及時出清劣質企業
完善退市制度,讓不再具備投資價值的企業及時退出,被視為提升上市公司質量與可投性的另一重要方式。
1月26日證監會2024年系統工作會議提到,將鞏固深化常態化退市機制,堅持“應退盡退”,加速優勝劣汰。
實際上,退市改革以來,已有104家公司強制退市,是改革之前10年的近3倍。不過,在諸多專家學者看來,我國退市力度仍待加強。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建議從四方面出發完善退市制度。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強制退市標準。定量定性標準相結合,增加交易所必要的自由裁量權,為不同層級的上市企業設定相應的退市標準,加強退市標準的可執行性;豐富並細化規範類退市指標,明確財務類退市指標中營業收入具體扣除事項,增加財務操作“保殼”難度,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對“摘帽”公司後續經營及盈利水平持續考核等。
其次,需要進一步最佳化退市流程環節。明確退市流程的時間節點,加大退市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壓縮功能重疊的退市環節,落實強制退市機制,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防止公司“停而不退”。
再次,要更加重視退市配套機制。完善退市配套措施和相應的轉板機制,以北交所轉板機製為樞紐,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轉板通道建設,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暢通企業退市的後續融資通道。
最後,要進一步加強退市監管力度。出臺發行後續配套的追責和處罰機制並嚴格執行,加強各部門聯動機制,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提高處罰力度。進一步推進刑法的修訂,追究個人責任,提高刑期上限,大幅提高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
“零容忍”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倒逼上市公司自提質量
良好資本市場秩序的維護還需加強法治,“零容忍”嚴懲資本市場亂象,才能倒逼上市公司守法守規,繼而提高投資者知情權,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近五年來,證監會依法調查各類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近1900件,向公安移送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近600件。其中,2023年,證監會系統共審結案件350餘件,處罰責任主體千餘人(家)次,罰沒款金額60餘億元。
從重點整治方向看,根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1月19日介紹,首先,欺詐發行、操縱市場、嚴重內幕交易可謂嚴打“第一梯隊”。
其次,財務造假,違規信披,違規佔用、擔保,同樣是監管查處的重要方向。
從處罰物件側重點看,上市公司“首惡”是重中之重,具體懲治方式上,行政、民事、刑事追責相結合,使“首惡”“人財兩空”,以達到以儆效尤目的。
1月24日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更是明確表示,將堅守監管主責主業,落實好金融監管要“長牙帶刺”、有稜有角的要求,加快完善更加嚴格的資本市場監管執法體系,增強監管穿透力。特別是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防假打假制度機制,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對於欺詐發行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堅決重拳打擊,讓其“傾家蕩產、牢底坐穿”。
嚴懲“首惡”的同時,“幫兇”中介機構同樣是監管嚴查重點。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守法守規意識相對薄弱,當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中重度信披違規,處罰為其提供保薦或督導服務的券商投行,以倒逼投行勤勉盡責、繼而敦促上市公司加強自我規範,被視為可行之徑。
不過,受訪人士認為,對於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需要區別對待。
一方面,對於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等惡劣違法行為、中介機構參與其中的,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一體追責,讓其痛到不敢再為,同時達到以儆效尤作用。
另一方面,當上市公司出現問題嚴重性較輕、投行發現難度很大的輕度隱蔽性信披違規等違規現象時,應當對投行持寬容之態,以免誤傷有心盡責的投行保代、導致從業者心理壓力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