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新時代新徵程新機構新建樹,金融監管總局積極探索新時代金融監管規律,不斷加深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本質認識,按照嚴監管、強監管的要求,推動金融監管總局內部准入流程再造。”2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發表學習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文章時表示。
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是金融監管總局新成立的司局之一,職責包括擬訂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結構佈局,對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
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表示,要堅決以高質量准入工作,為金融強國建設把好第一道關口。圍繞金融高質量發展和金融強國建設主題,遵循中國特色金融發展理論、方法和道路,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依法合規、守正創新、主動作為,開創金融機構准入工作新局面,助力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
守好、守住第一道關口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體制,最佳化金融服務,防範化解風險,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推動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
“深刻認識高質量准入工作對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表示,高質量准入是實現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高質量准入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然要求,高質量准入是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高質量准入是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的重要舉措。
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表示,要持續引導銀行保險機構迴歸業務本源、堅守職能定位、嚴守經營區域,根據自身特點和能力有所為、有所不為,做好該做的事、做好能做的事;要持續引導金融機構聚焦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市場需求進行合理配置,增強金融供給與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適配性;要持續引導金融機構最佳化完善行業、功能、區域佈局,促進金融資源的有效供給等。
在防控金融風險方面,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認為, 要守好、守住防範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監管的第一道關口:一方面,要在准入稽核過程中牢牢把握實質性風險,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時,前移風險監管關口、提高金融市場門檻;另一方面,要積極支援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及時排除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確保金融強國建設行穩致遠。
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強調,准入工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對外開放的總體部署,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穩步擴大金融領域規制、規則、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要持續完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最佳化金融領域營商環境,吸引更多外資金融機構和長期資本來華投資興業;要支援有條件的中資金融機構設立境外機構、開展境外業務,豐富跨境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為走出去的中資企業保駕護航;要堅持金融開放和安全並重,協同築牢外部風險跨境傳染防火牆。
走出去方面,金融監管總局股份城商司此前表示,支援具備能力的股份制銀行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參與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大對共建“一帶一路”的金融支援力度。此前“一帶一路”金融支援主要是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
研究提高銀行保險機構准入門檻
“以嚴把准入標準為出發點。”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表示,嚴格金融機構准入標準和要求,研究提高銀行保險機構准入門檻,不斷夯實金融機構審慎監管的基礎。要堅持金融特許經營、持牌經營原則,推動依法把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杜絕金融領域“無照駕駛”。要從准入關口對金融活動實施貫通監管,確保同質同類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施行一致的准入標準,防止監管套利。
要以嚴格依法行政為支撐點。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切實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和尊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開展准入工作,規範辦理程式,分類統一標準,杜絕徇私舞弊。堅持嚴的基調開展准入工作,對不符合准入標準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敢於說不,敢於亮劍,助力築牢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石。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表示,要以最佳化准入服務為落腳點。將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兼顧審慎性、規範性和時效性,持續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供便利、高效、規範的行政服務,讓准入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絕不出現“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現象。同時做好金融機構准入制度和政策解讀、指導,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執行力。
“長牙帶刺”是金融監管總局“四新”工程的重要任務,為此,金融監管總局准入司表示要嚴把准入標準,提高准入工作質量;夯實履職基礎,提高准入工作效能;強化協同聯動,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隊伍建設,鍛造金融准入工作“鐵軍”。
具體來說,包括探索根據金融機構治理水平、管理能力、風險狀況等,對金融業務牌照進行分類分級管理,確保機構經營範圍與自身能力水平相匹配。強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准入管理,加強對“關鍵人員”的准入把關,防範“帶病流動”。強化對股東資質、入股資金來源、創新業務、對外投資等穿透稽核,壓實金融機構、股東、中介機構主體責任,對於在准入申請中隱瞞真實情況和重要資訊、提供虛假證明和報告、財務造假、掩蓋風險問題的堅決不予許可或撤銷許可,並將問題線索移送檢查、處罰部門。做好對派出機構的准入工作指導和後評估,統一行政許可裁量標準,推動全系統提高准入工作規範性。強化事前准入與事中、事後持續監管的協同、銜接,持續加強對機構設立、業務資格准入的後評估以及股東行為、高管履職情況的監管,對準入審查中發現的潛在經營管理問題線索及時移送處理,對持續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苗頭及時採取監管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