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8家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確定為失信主體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連雲港#
2024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連雲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釋出了8則送達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連雲港聚某某華商貿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告知適用)》。連雲港聚某某華商貿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被所轄機關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家公司中,虛開金額最低的為29.5萬元(稅額5萬多元),金額最高的則達1.3億多元(稅額1600多萬元)。例如:江蘇國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06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金額150.73萬元,稅額19.60萬元;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3份,金額13028.24萬元,稅額1692.21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萬元以上,達到此標準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但並不是說,虛開稅額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金額達到以上標準的,就一定會被判處刑罰,對於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屬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蘇州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某、經理徐某某透過他人,讓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價稅合計1415695元,稅額合計205699.23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單位犯罪、自首、稅款已補繳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孟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辦案機關: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2.3.簡要案情:孟某某透過宋某某介紹,從連雲港市A麵粉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43531元,稅額共計230893元,並被抵扣。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孟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孟某某不起訴。
此外,對於虛開稅額較大的,可以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緩刑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丁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公司與其他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讓其他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為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766107.81元,抵扣稅款652923.5元,被告單位A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丁某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援。被告人丁某某雖主動投案,但在前期供述中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作為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其坦白行為亦可認定為被告單位的坦白,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在量刑時均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在對被告單位、被告人量刑時可從寬處罰。......判決如下:被告單位連雲港A物流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丁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1.案例二:郭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稅額合計154.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援。被告人郭某主動退賠稅款損失、退出違法所得,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判決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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