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釋出公告,孫文彪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責令改正並處以50萬元罰款。
經查明,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這些賬戶於2009年和2016年分別在中國銀河證券呼和浩特烏蘭察布東街證券營業部和中國民族證券(現更名為方正證券)呼和浩特烏蘭察布東街證券營業部開立。自證券賬戶開立之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這些賬戶均由孫文彪控制並使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孫文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交易“孚能科技”“瀘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計買入股票2.01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95.184271萬元,共計賣出股票0.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25.061萬元;借用“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交易“”“中公教育”“寧德時代”等股票,共計買入股票1.51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113.0853萬元,共計賣出股票1.5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95.7405萬元。
孫文彪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監管局決定:對孫文彪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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