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面新聞記者 | 劉晨光
近日,中國證監會官網刊登了2024年第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涉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瑞華所)及相關責任人員。瑞華所因為康得新財務造假事件被罰沒1783萬元。
證監會指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瑞華所在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瑞華所、江曉、邱志強、鄭龍興的要求,證監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證監會指出瑞華所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第一,經證監會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虛假記載行為。
瑞華所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江曉、邱志強、鄭龍興為相關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各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均為198.11萬元,共計收取594.34萬元
第二,瑞華所2015年至2017年風險評估程式審計底稿顯示,銀行存款、營業收入、應收賬款、營業成本均屬於“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科目”,“舞弊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度為“高”,“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為“大”。2015年營業收入、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還屬於僅透過實質性程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在2015年至2017年審計中,瑞華所確定的集團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分別為4200萬元、5500萬元、7500萬元。
此外,瑞華所分別對在對康得新2015、2016、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每一年都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穿行測試存在的問題,控制測試存在的問題,營業收入實質性程式存在的問題以及應收賬款實質性程式存在的問題。
瑞華所在審計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在相關年度審計報告上簽字註冊會計師江曉、邱志強、鄭龍興。
後瑞華所、江曉、鄭龍興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了相關意見,並請求免於行政處罰。經複核,證監會也分別給出瞭解釋,並指出已部分採納瑞華所、江曉、鄭龍興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已體現在對違法事實和量罰幅度的調整中。
最後證監會指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做出如下決定。一、責令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94.34萬元,並處以罰款1188.68萬元;二、給予江曉、邱志強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三、給予鄭龍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近年來瑞華所接連被監管機構處罰。去年6月份,證監會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航天通訊年報審計中存在財務報表錯報、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沒收業務收入316.98萬元,並處以633.96萬元的罰款。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也被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去年1月,北京證監局公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對昊華能源2015年至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北京證監局對瑞華所責令改正,罰沒745萬元,與此同時,對2名註冊會計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2021年9月,中國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瑞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320萬元的罰款,並對殷建民、匡傲兩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此次,瑞華所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錯報情況;在對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瑞華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9月的執行裁定文書顯示,作為被執行人之一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已無可執行財產,並被限制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