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300671.SZ)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指出集晶香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間,集晶香港作為富滿微控股股東,所持“富滿微”股份比例累計減少達公司總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賣出“富滿微”股份880.2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計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其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及時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規定停止交易,期間賣出“富滿微”股份308.4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5053%;賣出金額為3.19億元,虧損5086.48萬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事項補充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劉景裕作為集晶香港的實際控制人、單一股東、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決策者,是對集晶香港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集晶香港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富滿微”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限制期違法轉讓股票行為。
考慮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減少達到1%時履行了披露義務,針對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未披露情形,主動進行了糾正,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小,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條,中國證監會深圳局決定:
一、對集晶(香港)有限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劉景裕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富滿微”股票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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