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靜五年前編造的“承興系”300億元合同詐騙案,如今餘波未了。
日前,湘財股份(600095.SH)披露,子公司湘財證券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湘財證券對3.429億元回購價款及利息承擔56%的補充責任。湘財證券對一審判決不服,將依法提起上訴。
該案件原告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信託”)因民事信託糾紛將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誠”)以及湘財證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被告廣東中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雲南信託支付回購價款共計3.429億元及以上述回購價款為基數計算的利息”,湘財證券“對廣東中誠負擔的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責任。”
湘財股份在2024年5月的公告中曾提及,雲南信託對上述案件撤訴,當時受理法院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而重新上訴後雲南信託選擇了其所在地的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12月4日,時代週報記者致電湘財股份,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傳送採訪郵件。記者當天發去採訪函之後,截至發稿未得到進一步回覆。
△圖片來源:湘財股份公告
300億“承興系”詐騙案
上述案件實際是2019年轟動一時的300億元“承興系”合同詐騙案的系列後續案件。
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廣東承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承興”)以及廣東中誠實際控制人羅靜利用虛構的京東公司、蘇寧公司應收賬款私刻印章向湘財證券、摩山保理、諾亞公司旗下上海歌斐公司、雲南信託、安徽眾信先後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保理合同等,共計詐騙上述機構300餘億元。
此次事件實際造成上述機構經濟損失共計80餘億元,其中上海歌斐涉及34億餘元,摩山保理涉及27億餘元,雲南信託涉及15億餘元,湘財證券涉及9億餘元,安徽眾信涉及損失約1億元。
2022年11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廣東承興、廣東中誠等“承興系”公司實際控制人羅靜、資金部總監羅嵐提起公訴,以合同詐騙罪對“承興系”公司運營一部經理梁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判決書中指控上述人員在“承興系”實際控制人羅靜的安排下,透過私刻印章、提供偽造的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材料虛構應收賬款,與被害單位簽訂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協議等合同,同時採取假冒他人公司員工身份、截留並偽造應收賬款債權確認文書等方式讓被害單位對虛構的應收賬款信以為真,以此騙取被害單位融資款。並在明知供應鏈貿易融資不斷虧損,“承興系”公司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持續騙取被害單位融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過去融資專案及銀行借款本息等各類費用。
據一審判決,承興系公司實際控制人羅靜因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羅靜的妹妹、承興系資金部負責人羅嵐犯合同詐騙罪獲刑十七年半,另有10名涉案的承興系員工獲三年四個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2024年1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了廣東中誠實控人羅靜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代銷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湘財證券此次案件的爭議點在於“代銷機構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時代週報記者注意到,本案在原告雲南信託主張的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湘財證券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一審判決中是要求湘財證券承擔56%的補充責任。
新疆智規律師事務所高河律師告訴時代週報記者:“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有明顯區別。在責任順序上,連帶責任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可向任一連帶責任人索償全部債務;補充責任則有先後,先由主責任人承擔,主責任人財產不足時才輪到補充責任人。追償權方面,連帶責任人內部可追償,補充責任人一般不可。”
也就是說,按照一審判決,在廣東中誠的財產不足時才會輪到湘財證券承擔56%的補充責任,但不可再向廣東中誠追償相應金額。
那麼法院為什麼判決補充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呢?
“法院判決時通常考慮:一是合同約定,若合同明確責任形式則依約判定;若約定不明則需綜合判斷。二是法律規定,不同法律領域針對各類情形有相應責任規定,特殊情況會參考案例與法律原則。三是當事人過錯程度,過錯大的可能被判連帶責任,輕微過錯多判補充責任。例如金融產品代銷案,法院會依據上述因素綜合判定代銷券商承擔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高河律師分析稱。
對此,湘財股份認為,“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出具的與上述案件信託產品有關的羅靜案刑事判決書,確認雲南信託是案涉信託產品的管理機構,湘財證券為代銷機構,認定湘財證券為受害機構之一,湘財證券及其相關方未參與羅靜等人的合同詐騙。”
在該系列案件中,針對雲南信託作為管理方的案涉信託產品,曾有投資者對雲南信託、湘財證券等機構提起訴訟,在以往已生效判決中,湘財證券表示其已全部勝訴。
“相關審判法院,包括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均認可湘財證券已經履行了代銷機構的義務,均未支援要求湘財證券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等相關訴訟請求。湘財證券認為,上述兩起案件的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將依法提起上訴,全力維護自身合法正當權益。”湘財股份表示。
除此次訴訟以外,在2023年報中還披露了共計10起同系列案件,不過涉案金額更高,達到了16.78億元,訴訟機構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件的原告同樣是雲南信託,被告除了此次的廣東中誠和湘財證券以外,還加入了蘇寧採購中心、廣東康安貿易有限公司和已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羅靜。
此前尚未計提預計負債
一般而言,在履行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時,公司會將該項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在2023年報中,湘財股份曾認為湘財證券承擔責任的可能性較小,並未為此訴訟計提為預計負債。
湘財股份在年報中表示:“根據該案情目前的進展、法律代理人意見及管理層的判斷,雲南信託現有舉證中尚無證據證明湘財證券存在或實施了侵犯雲南信託利益的行為,且多起民事案件法院生效裁判明確認定湘財證券在相應產品代銷中不存在過錯。此外,根據羅靜所涉刑事案件現有判決,並無湘財證券人員參與違法犯罪行為,如雲南信託不能進一步提供湘財證券存在侵權行為的有效證據,上述案件判決湘財證券承擔責任的可能性較小。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公司於本報告期內未對該索賠金額計提預計負債。”
目前湘財股份表示將根據一審判決情況計提預計負債,具體金額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結果為準。本次計提預計負債是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並基於謹慎性原則作出的會計處理,不構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諾承擔相關責任或放棄相關權利。
按照本次涉案本金3.429億元、暫計至2024年5月10日已產生利息6287.09萬元計算,湘財證券承擔56%的補充責任約為2.27億元。若此案繼續上訴,則涉及利息會繼續隨時間疊加。
2023年,湘財股份營業總收入23.21億元,歸母淨利潤為1.17億元,子公司湘財證券歸母淨利潤為2.44億元。如果一旦計預計負債,金額或超過湘財股份2023全年淨利潤。
12月6日,湘財股份報收7.97元/股,下跌3.39%,總市值約為227.88億元。
本文源自:時代週報
作者:謝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