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政事兒
2024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柳州市委原書記吳煒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吳煒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吳煒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煒利用擔任廣西橫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南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柳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專案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同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6億餘元。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吳煒違反城市軌道交通專案規劃需經國務院審批後才可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立項的規定,在未獲得國務院批覆的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以舉債融資等方式建設柳州城市軌道交通專案,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吳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吳煒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賄款項未實際取得,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已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11月16日訊息,吳煒被查;今年6月20日訊息,吳煒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吳煒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政績觀錯位,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大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娛樂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財物;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專案承攬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
吳煒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吳煒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柳州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對吳煒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待召開自治區黨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公開簡歷顯示,吳煒,男,漢族,1968年9月生,廣東普寧人,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商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
他曾任:共青團廣西南寧市委副書記,南寧市勞動局副局長,南寧市江南區區長,橫縣縣長、縣委書記,南寧市副市長等職。
2009年,他任南寧市委常委、秘書長,2011年任南寧市常務副市長。
2015年,吳煒任柳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2016年1月當選市長,2021年2月任柳州市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