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政事兒
2024年12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汲斌昌受賄案,對被告人汲斌昌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汲斌昌利用擔任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廳長、山東省副省長、山東省青島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26億餘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汲斌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汲斌昌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1月6日訊息,汲斌昌被查;2023年7月27日訊息,汲斌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汲斌昌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以權謀私,為其子在投資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私慾膨脹,貪婪成性,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股權投資、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汲斌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汲斌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歷,汲斌昌生於1963年11月,2004年任山東省國資委副主任,並於2010年同時擔任山東省管企業監事會主席,明確為正廳級。
2013年,汲斌昌調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8年出任山東省經信委黨組書記、主任,後任山東省工信廳黨組書記、廳長。
2020年5月,汲斌昌任山東省政府黨組成員,2020年6月任山東省副省長,2022年3月任青島市政協黨組書記,次月同時任青島市政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