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公佈關於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經紀業務管理存在不足。如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客戶開戶資訊採集登記不規範,部分客戶回訪由客戶經理負責;部分賬戶的可疑交易預警核查及實名制核查不充分;對分支機構員工的執業資訊登記備案、手機號報備管理、違規資訊報送不及時不到位;下屬子公司公眾號推送營銷資訊不當等。
二是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存在不足。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環節,對於部分交易對手的真實身份識別、關聯關係的核查不深入,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對手的持續管理環節,部分交易對手的年度複核資料及定期回訪記錄缺失;在交易風險監測監控環節,對於風險提示跟蹤處理不及時不完善;在日常報送管理方面,存在報送場外衍生品季度報告內容不完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