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昨日訊息,為深化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務實合作,更好滿足兩地投資者跨境理財需求,促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中國證監會進一步最佳化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修訂釋出《香港互認基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5〕12號)同時廢止。
《管理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按照穩步有序、逐步放開的原則,將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由50%放寬至80%。
二是適當放鬆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的轉授權限制。允許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集團內海外關聯機構,同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要求獲授權機構所在地限於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監管合作關係的國家或地區。
三是為進一步拓展互認基金範圍預留空間。香港互認基金型別中增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型別”,可為未來更多常規型別產品納入互認基金範圍預留空間,更好滿足兩地投資者跨境理財需求。
四是結合近年來公募基金資訊披露、銷售等基礎規則的修訂情況,對《暫行規定》個別條款作適應性修訂。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統籌開放和安全,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穩步擴大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持續做好《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實處。
市場分析認為,本次互認規則的修訂將進一步豐富互認基金產品供給,對推動兩地基金市場制度型開放具有積極意義。
支援更多投資者拿起包括民事訴訟等法律武器
近期,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別就金通靈、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投資者服務中心釋出公告,表示將依法分別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特別授權,申請參加訴訟並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
對於上述情況,12月20日晚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金通靈、美尚生態的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已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按照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相關受害投資者有權依法對金通靈、美尚生態及相關責任人提起民事訴訟,追償損失。相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資者的起訴並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是對投資者權益的有力保護,證監會予以支援。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證券法規定的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法律手段,並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參加訴訟的法律職能。”上述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及時關注跟進金通靈、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接受投資者特別授權委託,作為代表人申請參加訴訟並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投資者服務中心積極履行法定職能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支援依法推進這兩起案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
該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監管“長牙帶刺”、有稜有角,突出懲、防、治並舉,將持續會同有關方面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支援更多投資者拿起包括民事訴訟等在內的法律武器,追究違法違規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支援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資者實施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職能,更好為投資者服務;支援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更多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好維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明確證券基金公司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資質條件及任職備案
昨日晚間,證監會網站還公佈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以下簡稱《指引》)及相關說明,進一步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資質條件、任職備案等事項。
據瞭解,《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管辦法》)對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基本條件和備案程式作了規定。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關於“完善高管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嚴把任職“入口關”,強化任職審查,堅決防止不符合任職條件的“關鍵少數”任職,《指引》對《高管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和細化。
具體來看,人員資質條件方面,為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該要求適用於本次指引發布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任職備案方面,為防止聘任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前,應當按照《高管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透過資本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行業協會從業人員註冊/登記平臺等系統,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資訊,審慎考察是否符合相關任職條件。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式前,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派出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高管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相關要求比照適用於《高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指引》釋出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和《高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及時將《指引》相關要求告知公司主要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中國證監會表示,將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強人員聘任管理,切實把好“關鍵少數”任職備案關口,並加大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本文源自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