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教育部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近日,新修訂的《辦法》正式印發。《辦法》分為總則、學籍建立與更新、學籍變動管理、保障措施、附則五章30條。
《辦法》遵循合法性、實用性、連續性、科學性基本原則,充分回應新時代基礎教育改革與高質量發展對學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充分考慮學籍管理可行性基礎上,將當前學籍管理面臨的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大程度反映到《辦法》修訂稿中。
《辦法》做了六個方面的修訂。一是明確了學籍、學籍資訊、學籍管理、學籍檔案的定義,對學籍資訊、學籍管理、學籍檔案明確地做出了型別劃分。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校各級學籍管理部門的權力、職責,對學籍管理權進行合理調整,賦予地方學籍管理部門相應的自主管理權。三是最佳化資訊系統架構,明確國家學籍系統採用一級部署、五級應用模式,並對國家學籍系統與地方學籍系統職能進行了合理定位與區分。四是解決學籍管理突出問題,突出了教育公平,對跨省轉學、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範。五是回應特殊學籍管理需求,對特殊教育學生、專門學校學生、境外學生、高中階段職普融通專案學生等型別的學籍管理做出規定,為推進基礎教育相關改革提供支撐。六是最佳化學籍應用服務和人文關懷,對學生教育數字身份、學籍管理移動端建設、減證便民等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辦法》還對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學籍資料資訊保安提出了明確要求,確保學籍資料和學生資訊保安。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建設高質量學籍管理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三條 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須建立學籍。學籍資訊包括基礎學籍資訊與非基礎學籍資訊。基礎學籍資訊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主要包括學生的居民身份資訊、學生的在校身份資訊以及其他必要資訊。非基礎學籍資訊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學籍管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學籍管理以數字化管理方式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使用傳統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條 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與完善國家中小學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學籍系統)並推進學籍管理移動端的建設。負責各省(區、市)中小學生非基礎學籍資訊的互聯互通,對跨省就讀進行監督、檢查與協調。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基於本省(區、市)學籍資訊資料庫開展相關學籍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資訊收集、彙總、校驗、上報,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完整。配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幫助家長檢視與更新學生學籍資訊。
學生基礎學籍資訊的採集與管理透過國家學籍系統,非基礎學籍資訊由各省(區、市)進行管理維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所採集和管理學籍資訊的資料安全負責。
第二章 學籍建立與更新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憑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採集錄入學籍資訊,並在2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資訊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新設立紙質學籍檔案。確需紙質學籍檔案的,可由學籍管理員參照電子檔案格式列印相關紙質材料,並由使用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條 學校應在學生每學期開學報到和學生轉學後及時更新學籍檔案。正常升級的學生基礎學籍資訊由國家學籍系統自動更新。學生升學、轉學或發生其他變動的基礎學籍資訊,原則上在1個月內由學校完成更新。
第八條 學籍號由國家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並分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 學校不得使用虛假資訊給學生建立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上級學籍管理部門與學校應及時核實學生學籍資訊,處理與解決問題學籍。
第十條 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資訊、辦理入學並註冊學籍。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專案的學生註冊學籍,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其學籍管理狀況。
如有特殊情況,由學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情況並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對於適齡入學兒童需要延緩入學(以下簡稱緩學)的,應出具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稽核透過後辦理緩學手續。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緩學學生暫緩註冊學籍。
對於進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學生從專門學校返回原學校繼續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相應的就讀年級,並及時更新學籍。
對於需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送教上門服務的特殊教育學生,應出具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醫院、相關鑑定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明確其特殊學生身份,學校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進行分類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幫扶。
對於嚴重殘疾而不能到校就學的特殊兒童,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按法定的入學年齡註冊學籍,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學校合併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合併後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學籍資訊變動應根據學籍資訊類別,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資訊進行核准。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透過移動端在國家學籍系統中更新學生基礎學籍資訊的,應由學校稽核確認後完成資訊變動,必要時需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准並將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升學時,各方應依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在全國學籍系統完成學籍轉接。升入學校應及時接收學籍檔案,並按要求做好檔案內容的補充與更新工作。
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許可權,由其所在校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判定學生是否升級就讀或畢業、升學,情況特殊的可以允許其降級就讀,並在學籍系統中完成登記,交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透過國家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學籍檔案影印件。紙質學籍檔案影印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
健全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透過移動端查詢學籍資訊狀態、轉學進度機制。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後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准。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休學的期限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後確需繼續休學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復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按照控輟保學工作要求,根據國家學籍系統標記或相關部門反饋的問題線索開展問題排查與輟學勸返復學工作,動態跟蹤處理控輟保學臺賬。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後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學籍登出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後,需在國家學籍系統保留相關資訊記錄。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學生提供相應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計劃,逐步推廣使用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可與紙質證書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學籍所在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學籍檔案轉入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回到境內後仍需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憑相應學習記錄進入對應年級就讀。接收學生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應接續學籍檔案,並將學生出境學習經歷在學籍資訊中標記。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憑相關材料在60個工作日內透過國家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登出其學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不斷加強學籍管理機制建設,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條件,按需配備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優先選聘工作責任心強並有較強資訊科技能力的人員擔任。教學點的學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擔。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的基本資訊須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在國家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並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採取積極有效辦法保障學籍管理隊伍的穩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指導所管轄單位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工作。學籍管理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國家學籍系統採用集中建設部署,中央、省、市、縣、學校五級應用模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全國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使用者體驗改進,為採集和管理學生全週期、全過程學籍資料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各地擁有本區域學籍資料的管理與使用權。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資料使用規則,嚴防學籍資料洩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學生學籍資訊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資訊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准後,應在申請使用範圍內依法使用學籍資訊,嚴防學籍資訊濫用。若造成資訊洩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推進基於學生基礎學籍資訊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建設與應用,在不同應用系統間實現學生教育身份資訊的可信識別與安全共享,嚴防其他應用系統違規採集學生資訊,嚴防學籍資料透過其他應用系統產生洩露。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准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資訊和學籍變動資訊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一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是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三是不及時把學籍變動資訊納入學籍檔案的;四是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五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六是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七是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資訊的;八是除上述行為外疏於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九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海外中國學校、在港澳地區舉辦的內地課程學校為學生註冊學籍,由國家學籍系統單列管理學籍資訊,學籍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高中階段學校舉辦職普融通類專案的,根據本省(區、市)職普融通教育有關規定開展學籍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發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同時廢止。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3年,教育部印發《辦法》,明確規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採用資訊化方式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資訊系統與管理制度。2014年,教育部建立全國中小學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並在全國聯網執行。《辦法》的實施與學籍系統的建立使得學籍管理得到進一步規範,基礎教育整體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教育公平也得到進一步促進與保障。隨著學籍管理規範性需求不斷提升以及學籍資訊的深入應用,《辦法》部分內容與學籍管理實踐已不相適應。教育強國建設戰略目標的提出、高質量教育體系的建構、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的實施以及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也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學籍管理面臨著諸多挑戰和亟需改進的地方。
問:《辦法》修訂的思路與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修訂需充分回應新時代基礎教育改革與高質量發展對學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有效解決學籍管理面臨的一些現實困難和問題,在充分考慮學籍管理可行性基礎上,將當前學籍管理面臨的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大程度反映到《辦法》修訂稿中。《辦法》修訂嚴格遵循法制邏輯、現實邏輯與發展邏輯相結合的要求,切實提升《辦法》的科學性、規範性、針對性與有效性。
《辦法》修訂的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學籍管理需要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諸如資訊收集法、保密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資料安全法等。對於學生資訊採集、使用等做出的規定均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的規定。二是實用性原則。《辦法》修訂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當前學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更好滿足學籍管理需求,降低學籍管理成本,構建良好的學籍管理秩序。同時,確保給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行學生管理提供切實可靠的政策依循,為教育決策提供可靠的資料基礎。三是連續性原則。《辦法》(2013)對規範學籍管理,保障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發揮了重要作用。很多條款內容對於規範學籍管理仍然具有適用意義與價值,因此在修訂過程中予以了保留,保障學籍管理政策的穩定性與延續性。四是科學性原則。針對各地學籍管理要求不盡相同的現實情況,《辦法》既明確了學籍管理的基本原則,又為地方因地制宜出臺具體實施細則留足空間。同時,充分運用資訊化、數字化、智慧化的技術手段有效提升學籍管理效率,全面提升學籍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問:《辦法》對學籍的定義作出哪些調整?
答:《辦法》明確了學籍、學籍資訊、學籍管理、學籍檔案的定義,對學籍資訊、學籍管理、學籍檔案做出了型別劃分。如第3條規定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需建立學籍;學籍資訊包括基礎學籍資訊與非基礎學籍資訊。第4條規定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第6條規定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資訊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
問:《辦法》對各級學籍管理部門的學籍管理權作出哪些調整?
答:《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校各級學籍管理部門的權力、職責,對學籍管理權進行合理調整,賦予地方學籍管理部門相應的自主管理權。如第5條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與完善國家學籍系統並推進學籍管理移動端的建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基於本省學籍資訊資料庫開展相關學籍管理業務。
《辦法》將全國學籍管理系統區分為國家與地方兩級,明確國家學籍系統採用一級部署、五級應用模式,並對國家學籍系統與地方學籍系統職能進行了合理定位與區分,賦予了地方學籍系統合法性地位。如第5條規定學生基礎學籍資訊的採集與管理透過國家學籍系統,非基礎學籍資訊由各省進行管理維護;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對所採集和管理學籍資訊的資料安全負責。第23條規定,國家學籍系統採用集中建設部署,中央、省、市、縣、學校五級應用模式。
問:針對當前學籍管理中的突出問題,《辦法》如何回應?
答:《辦法》突出了教育公平,對跨省轉學、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範,對空掛學籍、人籍分離、重複學籍等問題均做出了回應。如第15條規定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透過國家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影印件;紙質檔案影印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第25條規定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准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資訊和學籍變動資訊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問:針對特殊學籍管理需求,《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特殊教育學生、專門學校學生、境外學生、高中階段職普融通專案學生等型別的學籍管理要求比較特殊。《辦法》對這些學生學籍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確保了與國家基礎教育改革的需求切合。如第10條規定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資訊、辦理入學並註冊學籍。第11條對專門學校學生、特殊教育學生學籍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第14條規定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許可權,情況特殊的可以允許其降級就讀。第27條規定海外中國學校、在港澳地區舉辦的內地課程學校為學生註冊學籍,由國家學籍系統單列管理學籍資訊,學籍管理規定另行制定。第28條規定高中階段學校舉辦普職融通類專案的,根據本省職普融通教育有關規定開展學籍管理。
問:《辦法》中如何體現數字化給學籍管理帶來的新變化?
答:一方面是最佳化學籍應用服務。《辦法》堅持最佳化服務和人文關懷,對學生教育數字身份、學籍管理移動端建設、減證便民等作出明確規定。如第15條規定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第21條規定死亡學生的學籍登出時間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延長至60個工作日。第23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全國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使用者體驗改進,為採集和管理學生全週期、全過程學籍資料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第24條規定推進基於學生基礎學籍資訊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建設與應用,在不同應用系統間實現學生教育身份資訊的可信識別與安全共享。
另一方面是突出學籍資訊管理安全。《辦法》對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學籍資料資訊保安提出了明確要求。如第23條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第24條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資料使用規則,嚴防學籍資料洩露;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學生學籍資訊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其他應用系統違規採集學生資訊,嚴防學籍資料透過其他應用系統產生洩露。
問:如何保障《辦法》落地落實?
答:《辦法》設立“保障措施”一章,對學籍管理保障條件、學籍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做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不斷加強學籍管理機制建設,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條件,按需配備學籍管理員;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並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學籍管理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教育行政部門違反《辦法》規定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