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廣播電視臺《今日關注》,近日,黃先生與女友在深圳市龍崗區入住了一家酒店的大床房,消費188元,黃先生說,他與酒店前臺溝通好,將退房時間延長至下午6點。可下午5點多,房門卻突然被酒店保潔人員開啟。
1月23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該酒店,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廖女士表示確有此事,“阿姨沒有事先敲門,只是在門口打開了一下房門,沒有進去,後面客人不要酒店的道歉,要(房費)十倍的賠償。”
據廣東廣播電視臺觸電新聞,黃先生和女友入住深圳龍崗區瑞程酒店,黃先生表示,“跟女朋友兩個人,一下就被人開啟看光了,當時兩個人完全沒有穿衣服,(開啟)將近90度那麼大,我女朋友精神狀態比較差。”
涉事保潔員稱,“(客人)延遲退房到6點,(下午)5點4、50分左右,我就以為是退了(然後開門),我就跟客人說對不起,我都不敢在門口停留,確實是工作失誤,我也沒看到他什麼。”
1月23日,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廖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客人說客房阿姨是看了他們沒穿衣服,酒店這邊有監控,阿姨是打開了一小側房門,阿姨說那個房門是有東西抵住的是進不去的。一般情況下我們開門只會開一小側,看到房間上有門卡,房間上門卡那個角度是開不了很大的,他說是開了90度,監控看到只開了一小部分,沒有像客人說的開了90度。”廖女士說。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客人入住酒店房間後,該房間就成為了客人的私密空間。涉事酒店工作人員在未經客人允許的情況下,開門進入客人房間,看到了客人的隱私,已涉嫌侵犯客人的隱私權,酒店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此外,入住的酒店房間被他人開啟,證明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劉凱提醒,客人在遇到這種事情時,應第一時間固定好相關證據,與酒店方協商解決。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實習生黃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