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中央企業佈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更好適應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新形勢,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了《關於最佳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在現行制度的原則和框架下,集中解決了一批央企資產評估管理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
國務院國資委網站1月30日對外公佈了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首次提出央企應當對資產評估專案實施分類管理,要求央企確定重大資產評估專案劃分標準,對重大資產評估專案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管控要求。通知明確了8類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確定了5類可以進行估值的情形。
國務院國資委網站截圖
據瞭解,現行相關制度已經明確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等資產流轉時,可以透過資產評估、協議、掛牌、詢價等多種方式定價。此次印發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資料資產流轉時,應首選資產評估或估值的方式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評估或估值確有難度的,可以透過掛牌交易、拍賣、詢價、協議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此外,通知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見熱點問題予以明確,包括多個國有股東發生同一經濟行為時,如何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估值;央企及其子企業的參股企業發生相關經濟行為時,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擬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存在差異時的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