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生效後,小股東退出公司的新規神器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以後新增了一項制度,我們先來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八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我們來看看這裡有幾層意思
第一層: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回購
第二層:回購價格合理
第三層: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就行
所以新公司法生效以後,只要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小股東就可以根據第八十九條起訴要求公司回購。這個條款有幾個地方厲害。
第一:沒有起訴門檻,只要有手就行。
第二:小股東起訴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第三:小股東可以申請書證提出命令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憑證進行審計。
大家都知道,一旦公司把財務憑證拿出來,沒幾個經得起審計的。
有人說,公司不配合怎麼辦?
很簡單
股東起訴的時候只要主張較高的回購價格並申請書證提出命令,公司如果不配合,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這個較高的回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