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鰻財經》 電鰻號/文
近日,深圳證監局對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山證券”)作出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此外,中山證券的兩名時任相關負責人也被處罰。這一事件引起了市場的關注,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一結果呢?
根據深圳證監局的公告,經查,中山證券私募資管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關聯交易管控機制不健全,關於關聯方主體識別、交易系統監控、關聯交易審批評估的相關機制不完善。二、在投資品種池建立與維護、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方面內部控制不嚴。三、對資管產品宣傳、管理費率設定、資訊公示的合規管理不足。四、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及私募資管有關業務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時更新、未有效執行。
深圳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經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三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定對中山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中山證券應對上述有關問題深入整改,切實提升私募資管業務合規運作水平。
《電鰻財經》關注到,2月9日,深圳證監局披露的相關公告還顯示,中山證券私募資管業務存在關聯交易管控機制不健全,在投資品種池建立與維護、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方面內部控制不嚴,對資管產品宣傳、管理費率設定、資訊公示的合規管理不足,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及私募資管業務有關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時更新、未有效執行等問題。
時任中山證券分管資管業務的副總裁兼資管部門負責人趙波,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趙波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時任中山證券合規總監袁玲,對中山證券私募資管業務的合規內控管理不到位。根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袁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 中山證券被責令改正的事件給整個行業敲響了警鐘。證券公司應當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管理體系,規範資訊披露,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安全、公平、透明的投資環境。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大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力度,確保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電鰻財經》將對上述事件的後續進展,及中山證券未來發展情況保持關注。
《電鰻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