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和費佔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費佔軍:
經查,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科技)、費佔軍作為一致行動人,於2024年1月22日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買入(以下簡稱東港股份)股份540.50萬股,佔東港股份總股本的0.99%,導致新天科技、費佔軍及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由4.77%增加至5.76%。你們作為一致行動人在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你們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