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訊息引起了廣泛關注——某上市公司涉嫌財務造假被監管部門調查,虛增了十來億元的業績資料,最終只被公開譴責並處以數百萬元的罰款。與此同時,個人詐騙數千元就要被判刑,兩種情況處理結果的巨大反差,引發了許多人的不滿和質疑。
一邊是個人詐騙數千就要坐牢,一邊是上市公司造假卻只是面臨微不足道的罰款,這種雙重標準給人一種“富人有權力制定規則,窮人只能遵守規則”的感覺。同樣的詐騙行為,個人就要被重判,上市公司卻可以輕鬆化解,這似乎與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
其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旦構成詐騙罪,不論個人還是企業,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明確指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千元以上,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個人詐騙3千元以上確實應該負刑事責任,這與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
但是,上市公司虛報業績和財務造假,其性質顯然也屬於對股民的欺詐行為。它同樣是以非法佔有財產為目的,使用虛假事實欺騙投資者。根據《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這種行為也應視為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不應僅僅透過行政處罰了事。
上市公司造假後,管理層可在股價被虛增時高價出售股份獲利,股民最終承擔損失。這種騙取股民財產的行為,性質上與個人詐騙別無二致。如果個人詐騙要負刑事責任,上市公司造假也應該由刑事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非僅透過行政處罰解決。
當前,對上市公司造假的處罰力度明顯太輕。即使存在嚴重的財務造假行為,也僅會受到約幾千萬元的罰款,或最多對公司高管實施市場禁入。這種罰則與造假後的利潤嚴重不匹配,遠遠低於違法所得。
如最近被曝出虛增業績逾10億元的某上市公司,就僅被處以了幾百萬元罰款。這種微不足道的罰款,對上市公司而言就是在進行一次合法的“交費服務”,製造一個虛假繁榮讓大股東獲利,股民承擔損失。
若無法給予造假的上市公司足夠威懾力的處罰,他們就會越來越肆無忌憚,製造更多投資者的損失。現有的處罰力度,已經成為鼓勵上市公司造假的“助紂為虐”。這無疑將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顯然,監管層對上市公司造假僅透過行政處罰是不夠的,必須轉變理念,對其採取更嚴厲的刑事處罰。現行《證券法》對證券欺詐的處罰規定過於簡單和原則,這也是現狀形成的原因之一。
應儘快修訂相關法規,明確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和資訊披露行為等造假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上市公司的高管,也必須由公安和法院依法進行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只有讓造假者身陷囹圄,才能真正震懾欺詐行為。現階段,公安機關應積極介入對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調查,配合證監會嚴查欺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 對於造假後管理層套現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予以追繳並強制退賠。現行的數千萬元罰款,與造假獲利的數十上百億元之間存在巨大落差。必須堅持違法所得充公的原則,全額追回非法所得,才能切實震懾造假行為。
在完善法規和司法實踐方面,上市公司造假必須由行政處罰向刑事處罰過渡,比照個人詐騙嚴懲不貸,這是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當務之急。資本市場是共和國的基石,關乎國計民生,任何針對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都絕不能手軟,必須依法懲治。
讓造假者成本高昂,是遏制造假的關鍵。現階段監管還存在漏洞,但這絕不能成為容忍造假的理由。透過完善法規和執法力度,必須讓上市公司知道,欺騙投資者不是沒有成本的,將會付出慘痛代價。
唯有當違法成本超過違法所得時,造假才會真正絕跡,資本市場才能迴歸理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