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面新聞記者 | 馮賽琪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判決一起撤回保薦引發的合同糾紛。據悉,這是全國首例保薦人解除保薦合同最終恢復上市失敗引起的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據法院披露,某證券公司為一家股份公司的恢復上市進行了保薦,但一年半過去,交易所一直未同意恢復上市,證券公司經稽核調查,發現股份公司已不具備恢復上市的條件,於是主張解除保薦協議,最終該公司恢復上市失敗。
為此,股份公司將證券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定該解除行為不發生效力,證券公司返還300萬元保薦費用,並賠償損失。上海浦東法院一審駁回了股份公司的全部訴請。
經介面新聞查詢法院披露的文書發現,上述案件的股份公司為伊立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德奧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奧通航”),涉案券商為聯儲證券。上海浦東法院於2023年1月一審判決駁回德奧通航的所有訴求;2023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審駁回德奧通航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法院文書,2020年7月,德奧通航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復上市申請,聯儲證券作為保薦人出具了《保薦書》。2022年1月,聯儲證券內部申請向深交所傳送《關於終止德奧通航公司恢復上市事項保薦的請示》,表示時至今日,德奧通航的基本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聯儲證券認為德奧通航公司已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擬申請終止對其恢復上市事項的保薦。
而此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有約定:“在推薦甲方恢復上市過程中,如果乙方經合適的稽核程式,有充分理由認為甲方不具備恢復上市的條件,乙方可以不再推薦甲方恢復上市。”
2022年2月16日,德奧通航收到深交所發出的《決定》載明:聯儲證券不再為德奧通航提供保薦服務,因此,德奧通航不符合深交所關於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規定,故決定不同意德奧通航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2022年4月22日,深交所釋出的《關於德奧通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保薦協議的主要目的是保薦股份公司恢復上市,根據協議,在特定情況下,允許證券公司不再推薦股份公司恢復上市,實質上賦予了其在特定情況下解除該部分合同的權利。
即使雙方未在保薦協議中約定解除條件,由於股份公司隱瞞了違規對外擔保的事項,違反了保證提供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義務,而該義務的違反與其無法恢復上市具有重要因果關係,故證券公司在本案中亦享有法定解除權。
關於股份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法院認為,證券公司雖然在2020年7月出具《保薦書》,認為股份公司具備恢復上市條件,但隨著該公司運營狀況變化、此前違規情況被披露等事項的發生,證券公司作為專業保薦人,可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重新作出判斷。其調查核實後,作出股份公司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的綜合判斷,並進行了必要解釋,系合法適當履行保薦人職責,並非違反“禁反言”原則,故法院對證券公司的解除行為予以認可。
至於證券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股份公司損失。法院認為,證券公司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根據深交所的要求提交補充核查意見等,已經付出了相應勞務,取得了智力成果,股份公司亦支付了這部分工作所對應的費用,可以認定證券公司的上述工作量與股份公司支付的費用相當。同時,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即便證券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亦難以使股份公司恢復上市成功,故股份公司無法獲得實質收益,不存在預期利益損失,證券公司無需返還已支付的保薦費。
法院認為,在股票發行全面註冊制改革背景下,保薦人及保薦程式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案中,法院明確了保薦人行使保薦合同解除權的條件,透過對合同條款和法律規定的闡釋,明確保薦人在依法依規做出專業判斷後,具有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同時認可了保薦人根據發行人的變化而調整保薦意見的合理性,尊重保薦人對於發行人資訊的審慎核查意見,積極回應了業界較為關注的司法對保薦意見的審查標準,有助於保薦人積極審慎履職,更好地保護潛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