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釋出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深圳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一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二是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11月18日晚間,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宣佈,北京市將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通知》明確,北京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和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可適用執行。
當天,上海也釋出《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出,為貫徹落實國家工作部署,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有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是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該《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釋出《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包括最佳化住房交易契稅政策,明確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公告》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此次政策調整後,在全國範圍內,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一線城市不再“區別對待”。
此次北京、上海政策是對三部門政策的具體落實。
責編:彭勃
校對: 呂久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