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房產12月5日訊,近日,位於深圳市坪山區紫樾潤府被投訴“誘導銷售”要求退款,並得到相關部門的回應。
11月18日,有自稱是紫樾潤府購房者的網友在領導留言板投訴,稱“本人於2024年6月30日購買深圳市**房地產有限公司,紫樾潤府**室,轉賬5萬元認購;本人在購房期間開發商不告知貸款需要流水是收入的兩倍,我無法滿足貸款需求,銷售說可以給我解決,我不認可;開發商跟我說我的成交價格屬於備案價85折以內,我調查知道開發商這個行為是無法備案,要調備案價;開發商跟我說配套學區,建好了是叫深圳中學坪山創新學校,但是沒有學區檔案展示,存在誘導銷售;開發商存在人臉識別,侵犯個人隱私。”
同時,該網友在投訴中明確提出訴求稱,“本人求助政府部門領導溝通開發商退款。”
11月26日,坪山區轉述了多個部門的回覆。
其中,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坪山監管局回覆如下:
“經核實,被投訴單位自開盤以來未在我局辦理備案價調整業務,低於備案價15%銷售無法透過網籤,無法取得房產登記證,結合您所提供的認購書協議,未發現認購書成交價低於備案價8.5折的情況,被投訴單位有對教育設施的不確定性予以告知並與您簽署《教育設施不確定性告知書》,未發現存在虛假宣傳情況。
關於違規辦理貸款的問題,因不屬於我局職能範圍,建議向銀保監部門反映。因沒有證據證明被投訴單位有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相關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因被投訴單位表示無法滿足消費者訴求,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終止調解。終止調解後您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關於您反映的價格備案事項。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之前,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並報價格監督執法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價格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佈房地產開發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自主定價。同時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關於進一步最佳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建字〔2024〕284號,涉及第三項“最佳化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價格備案流程”有關規定,商品住房專案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並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關於您反映開發企業沒有展示學區檔案,存在誘導銷售問題,您的訴求已同步由市場監管部門跟進處置,請以市場監管部門答覆意見為準。”
此外,坪山區住房和建設局就相關投訴問題回覆如下:
“關於您反映開發企業存在“人臉識別,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坪山區住房和建設局已督促開發企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推進下列個人資訊保護工作;《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由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監督檢查,請以網信、電信、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答覆意見為準。
關於您反映的退定金事宜,深圳市坪山區住房和建設局高度重視,已於11月21日分別與您和開發企業電話溝通,並督促開發企業主動與您聯絡。經核查,鑑於您與開發企業簽署的認購書中明確約定“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在約定時間內簽訂,買受人已付定金不予退還”,故退定金事宜屬於民事糾紛,我局建議您與開發企業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建議透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圖源:人民網領導留言板)
天天房產查詢,紫樾潤府為70年產權住宅,當前均價33000元/平米、在售建面69-90平米、專案規劃戶數為967戶、佔地面積16400.0平米、容積率4.9、綠化率40%。開發商、投資商均為深圳市潤商房地產有限公司。小區地址為深圳市坪山區福民路與坪山金田路交匯處東北側。
(圖源:安居客網)
公開資料顯示,紫樾潤府開發商深圳市潤商房地產有限公司,成立於2022年,華潤置地多級控股的孫公司,位於廣東省深圳市,是一家以從事房地產業為主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