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合同、有走賬
還被認定虛開?
首先,稅務部門認定“虛開”增值稅發票,是指的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發票。合同與匯款記錄只是證明業務真實性的佐證,是否有真實業務,才是認定是否“虛開”的根本。
比如,A公司開具一張銷售甲產品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A與B簽訂甲產品的購銷合同。B公司有向A公司關於此次交易的匯款記錄。
假設1:A公司沒有甲產品的進貨記錄
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因缺少“貨物流”。除非B公司能夠證明確實從A公司購入甲產品,且有提貨單、運費單、入庫單以及產品實物的類證。否則,B公司獲得發票不能被認定。如果B公司能夠證明存在“貨物流”且交易為真實,則追究A公司進貨時的責任。
假設2:A公司有甲產品庫存
有貨物交割記錄的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虛開”。
增值稅發票真實性認定,需要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四流合一。只有合同、有走賬也可能被認定虛開。
沒有同時符合下面的三個條件,僅有合同與款項往來記錄,仍然可認定為虛開: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四流一致”是哪四流?
其實,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
簡單來說,“三流一致”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流的統一,如圖所示:
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稅務稽查中,合同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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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四流不一致就是違規?
看過了上面的例子,那是不是隻要四流不一致就是違規?就是虛開發票?
其實也不是。在實務中,很多情況往往比較複雜,比如:
B公司作為購買方,委託總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和中標服務費共200萬元,合同均為B公司簽訂,銷售方A公司把發票開給B公司。
那麼,這裡的資金流就不一致了,涉及的200萬元增值稅,B公司能否允許抵扣?A公司屬不屬於虛開發票?
當然不算了!這裡,總公司扮演了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取得的200萬元專票依然能抵扣。
只要業務真實,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託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特殊情況
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業務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機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採取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部分地區省內彙總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彙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範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區、市)範圍內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增值稅發票是總機構統一開具還是總分支機構分別開具,不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還是那句話,是否有真實業務,才是認定是否“虛開”的根本。
四流不一致會怎樣?
有什麼風險?
1)刑法責任
可能涉嫌“虛開發票”。嚴重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2)增值稅風險
可能導致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有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甚至罰款。
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支付運費,所支付款單位,必須和開具發票的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企業所得稅風險
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認定為“偷稅”,導致稅前不能扣除;尤其是不透過公戶支付款。
實物操作中,會發生“付款方與接受發票(發票抬頭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但只要業務是真實的,發票仍然是可以抵扣的。
需要有相關書面證明,比如:委託墊付款協議或者授權書,相關方要蓋章確認;但是開票方和受票方(發票抬頭)必須和合同雙方主體是保持一致的(實際接受貨物或者勞務方)。
也就是說,發票不可以委託或者授權開具、開給合同主體以外的單位。否則很容易被認定為虛開發票。引發虛開發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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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發票這24個風險點
會計和老闆們抓緊自查!
1、是否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
2、是否存在,發票稅率稅率開錯
3、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開具合格的發票
4、是否存在,隨意作廢開具的發票
5、是否存在疫情期間免稅發票開具錯誤
6、是否存在發票清單開具錯誤
7、是否存在購銷不匹配、進銷項明顯異常
8、是否存在取得稅收窪地發票過多
9、是否存在企業之間環開,對開發票
10、是否存在經常凌晨開具發票
11、是否存在金額全部頂格開票
12、是否存在取得白條入賬等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13、是否存在業務真實發生但沒有取得發票找發票來衝抵
14、是否存在企業只有銷項稅,沒有進項稅,利潤太高,找發票來抵稅
15、是否存在股東分紅個稅高,為了減少分紅金額,找點發票來規避
16、是否存在農產品發票沒辦法提供自產還是非自產證明材料
17、是否存在取得大額費用支出發票證據鏈不充分
18、是否存在捨近求遠開票,或者屬於貨物來源地預警
19、是否存在從自然人處取得大量或大額代開普票
20、是否存在取得的發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額現金支付
21、是否存在在同一地址註冊多家小規模納稅人來開具發票,同一IP地址對外開具發票
22、是否存在開票金額快達到免徵額臨界點的時候,經常出現作廢發票現象,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比例異常
23、是否存在新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短期內開具大額髮票,而且法定代表人 或者負責人年齡偏大,並沒有經營能力甚至不具備生活能力等
24、是否存在利用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15萬元(或季45萬元)的免徵額來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是利用免徵額臨界點達到銷售方虛開、購貨方虛增成本費用,從而逃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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