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曬娃”可能“曬曬更健康”,但如果動機或方法不對,很可能因此“曬傷”了孩子。
來源 | 《中國教師報》評論版
作者 | 江玉瀾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教育發展研究院
曾經聽到這樣一個事件,某所地處城鄉接合部的學校,常有一些企業或個人來捐助。但是,凡是捐助者要求與受捐助者合影留念甚至將照片公佈的,學校對這樣的捐助一概婉拒。因為在學校看來,這樣對孩子是一種隱性傷害。
善意不應該有附加條件,不能為一己私利“曬”孩子照片。這樣的道理不僅適用於捐贈者,也適用於家長和教師。
人工智慧時代,資訊釋出更加便捷,家長或教師經常在網上“曬娃”,應該如何看待這一行為?
上述事件提醒我們,當“曬”的物件是孩子時,必須尊重孩子的心理感受,要慎之又慎。合理“曬娃”可能“曬曬更健康”,但如果動機或方法不對,很可能因此“曬傷”了孩子。
“曬娃”屬於進化心理學中的“自我表露”行為,可以為人們帶來一些生存優勢,諸如拉近與他人關係,獲得關於自我的反饋進而改進自我表現等,可以豐富人們的社交生活,提升幸福感。但凡事不能走極端,如果“曬”得太多或者炫耀性地“曬”,可能適得其反。
具體到“曬娃”行為本身,應該讓這種“自我表露”行為發揮積極作用,變成教育的正能量而不是產生負面作用。作為教育工作者,我認為“曬娃”應以平等和尊重為前提,要“曬而有度”,有所為有所不為。
首先,把握記錄美好與消費兒童之間的界限。
無論教師還是家長,在網路上“曬娃”都應該把握一個基本原則,即“曬”出的應是孩子在學校或家庭生活中的美好瞬間,是孩子良好的行為或優點長項,透過“曬”表達對孩子的欣賞和鼓勵,傳遞教育和生活中的正能量。
相反,如果“曬娃”只是為了一己私利,或顯示教育手段之高明,或滿足虛榮心,或把“審美”變成“審醜”,那麼這樣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比如有的教師為展現個人教育智慧或教育成果,把學生的缺點、錯誤甚至缺陷披露出來,或者對學生進行優劣、褒貶的比較,這樣的“曬娃”抬高了自己,貶低了孩子,孩子變成了“被消費”的物件。這樣的教師往往傷害了孩子而不自知,如此行為應引起警惕。
其次,以充分尊重孩子為前提呵護孩子心靈,切忌以愛之名行傷害之事。
不可否認,教師和家長在“曬娃”時大多無惡意,因此覺得理所當然,也沒有必要徵求孩子意見。
但實際上,一方面,孩子雖然年紀小,但作為獨立個體他們理應得到尊重和平等對待。孩子不是成年人的私有財產或附庸,切不可以成年人的意志或權威代替孩子的意願;
另一方面,即便成年人認為很好的事,也要充分傾聽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的主觀意願,不能“越俎代庖”。孩子的心靈是細膩而敏感的,正如蘇霍姆林斯基所言,我們要像對待荷葉上的露珠一樣,小心翼翼地保護學生的心靈。
再次,以法律法規為底線,做法治文明的踐行者,切忌因無知而造成“善意侵權”。
網上“曬娃”看似一件小事,稍有不慎則可能觸犯法律。隨著法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特別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成為社會共識。
教師和家長要明晰兒童擁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以及隱私權等,學法懂法,保障孩子的權益。
特別是現代資訊科技工具的使用,為教育帶來了極大便利,但也增加了學生隱私洩露的風險。
無論在學校官網還是公共網路平臺釋出學生照片,如果處理不當,又沒有徵得學生和家長同意,極有可能侵犯學生肖像權和隱私權。
由此說來,“曬娃”要明晰基本的規範或“技術要求”。在許多國家的教育研究或教育新聞中,涉及未成年兒童的照片和資訊如何處理都有明確要求,或面部做模糊處理,或只可用學生側面或背面形象,而且要隱去學生個人資訊。
這啟示我們,學校或教育部門要在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法律的範疇內,在尊重學生、保護學生的前提下制定學生隱私保護的具體規章制度或管理細則,形成學生資訊釋出和傳播的規範性做法。
公眾對“曬娃”現象的關注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會個體權利意識的增強,過去一些看似無可厚非的行為當下都要仔細斟酌,把握行為邊界。
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網路規約與保護機制,探索技術與教育融合的合理路徑,使之有助於建立更健康的親子關係、師生關係,還孩子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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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教師報
編輯 | 皮皮兵不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