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學生該如何提高自己的學術功力,對想要走上學術研究道路的年輕學生王老師有什麼建議?
王澤鑑教授:
其一,首先從判例入手。昨天一個同學問我一個案例“甲將房子租給乙,乙轉租給丙,租約到期後,丙又與甲簽訂租約,這時候乙能向甲主張什麼?”甲將房屋租給乙,乙又將房屋租給丙後,甲乙房屋租賃續存而乙丙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的情況下,甲又與丙簽訂租賃合同,此時,乙可以向甲主張什麼權利?其實問題不在乙能向甲主張什麼權利,而是在於乙能向丙主張什麼權利?因為房屋實際上由丙佔有,儘管甲乙之間先前有租賃合同,但乙能向丙主張什麼權利,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也就是請求權基礎何在?凡是講請求權基礎,你憑什麼規定跟他一樣。所以說,法律的思考更重要,就是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思考法律關係。同學們研究判例很重要,多讀判例。在日本或臺灣,判例是學習法律的入門,讀判例是瞭解法律和法律的適用。在我教授和研究法律的過程中,我研究判例一方面是學習,並不是我懂得之後去評析判例,而是覺得這裡值得研究,就開始查詢書本,慢慢了解,再去評釋它。在這個過程中學習它;另一方面是能參與法律的形成與發展,能夠藉助對判例的評釋對法律的發展做出評釋。比如說:在我一些文章中講到臺灣法律的發展,大陸的法院判決中也有將我的見解作為判決理由。在德國,法院的判決幾乎都是參考學術見解做出的,這是當然的道理,並沒有什麼利弊之說。所以說,作為一個法科學生,應該具備分析判決的能力,這種能力應該儘快地被運用。從判決開始,研讀判決,認定事實,尋找法理,尋找學說,加以整理。所以我覺得,讀判決,研究判決,是入門,是基礎方法,也是訓練基本能力的途徑。
其二,讀判決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要讀判決評釋,特別是別人寫的判決評釋。在臺灣、德國、法國和日本,一旦有重要的法院判決做出,就有五六七八個教授寫文章評釋該判決,可以把這些文章蒐集起來,彙編成冊,然後去研讀。在讀的過程中,要看文章如何分析問題,如何看待法律問題,提出不同學說和見解。這樣能使自己很快進步,不僅能學到方法,還能鍛鍊自己的敏銳力,分析的路徑,綜合見解的能力。不過,國外的判決評釋數量多,內容深刻。但如果在針對一個問題深入評釋的文章比較少的情況下,學習和研讀的機會就比較少。但是之前大陸有一個針對性較強的評釋,比如情婦贈與案,一個將死之人,立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贈給情婦,這個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這一類遺贈是否無效?這種情形在大陸就變成是討論的熱點問題,正義、感情、法律漏洞、同情全部湧現。這種案例在德國也有發生過。如果針對這個問題有五個學者寫文章,就趕快把這些文章影印出來,裝訂成冊,反覆閱讀,瞭解別人看待問題的角度和論證問題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鍛鍊自己研究的能力。看完八篇之後,自己有了看法之後就可以嘗試寫一篇。
在看的過程中,可以將自己不同的見解整理出來,整理時要注意方法:首先是對基本理論的精確瞭解,比如要約撤銷制度;其次是要具備運用比較法的能力,針對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判決。比如在臺灣,許多判決中的理由是借鑑德國,美國、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其中我們獲益最大的就是吸收了那些判決中論證的方法和意見不統一案件的判決。所以,我們要讀別人的案件評釋,學習別人的風格。如果這個判決在國外有許多類似的判決,這時當我們加進來的時候,第一可以加深對於學科基本理論的瞭解,第二,可以提升對於比較法的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是指對於不同的規範模式,想法的運用。第三就是法律解釋學的運用,比如一些法律解釋的術語:擴張解釋,限制解釋,符合憲法解釋,體系解釋,法秩序的統一性,什麼叫漏洞,自始漏洞,事後漏洞,反面推論,目的性質,這些都是思考的工具。假設你不瞭解這些工具你可以說,但是你要有一個分析的工具——語言。所以要結合這三者,你才能做好演習法律的事情。我在研讀法院判決的時候,學習這些,運用這些法學方法,這些對學好法律有一定的幫助。
本文節選自2014年私法網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世紀中天大酒店專訪王澤鑑老師的報道。內容有刪改。
王澤鑑,一九三八年生,臺灣地區臺北市人。臺灣地區 “司法院” 優遇大法官,成功高中畢業,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在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習期間,以第一名考取臺灣公費留學,後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學,師承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於1968年獲該校法學博士學位。隨後任教於臺灣大學法律系,講授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比較民法等課程。
王澤鑑先生著作等身,其中《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堪稱經典,向有“天龍八部”之稱,為海峽兩岸師生必備民法用書;此外,先生之民法體系書尚有《法律思維與民法例項》、《民法總則》、《民法概論》、《民法物權》、《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人格權法》等。先生自Karl Larenz教授所引進之“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題模式,已成為海峽兩岸民法學界之主流思考正規化。先生之學說於海峽兩岸廣受推崇,稱之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海峽兩岸民法學界共同的導師”。轉自民法解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