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雍正年間,皇帝的心腹大臣鄂爾泰出任雲貴總督。
一般認為,鄂爾泰此次調任是為了推行雍正的“大手筆”改土歸流政策。實際上,他此行還有另一個目的——打拐。
鄂爾泰上任的兩年前,雍正二年(1724年),時任雲貴總督高其倬給皇帝上了一道奏摺,說他發現雲貴川一帶人口拐賣問題十分嚴重( “省境連川楚,奸人勾結,掠販人口為害”)。
高其倬對此進行一番整飭,下令捉拿了一些人販子,但仍有大規模的拐賣團伙隱藏於雲貴山區,而人販不斷滋生事端,不利於社會治安與“改土歸流”的推行。
在高其倬之後接任雲貴總督的鄂爾泰,依照雍正的指示,進一步肅清拐賣團伙。他要面對的,是一種歷史久遠的古老罪惡。
1
有清一代,人口拐賣流毒於人間。
在《大清律例》中,拐賣人口罪被歸類為“略人略賣人”。略賣,即以誘騙、強迫甚至是劫掠的方式,將一個活生生的良家百姓據為己有或賣給他人。
高其倬在人販子活動頻繁的雲貴川交界考察時,發現當地已經形成一條拐賣人口的“產業鏈”。外地的人販與當地的流棍相互勾結,靠買賣人口牟利。
流棍是本地的流氓團伙,他們為人販子物色好物件,對受害者進行誘拐、劫掠,並接應人販子將受害者運送出省。這些流棍作案前常藏匿於山林之中,一旦遇到隻身一人的路人或無人看守的兒童,就將他們劫持而走。
人販子從這些流棍手中收購人口,坐地分贓,可以帶來幾兩到十幾兩的利潤,然後他們將人口帶入經濟比較發達的四川、湖廣、江浙等地,層層轉手,又可以獲利二十餘兩。
如果按照清代《巴縣檔案》中有關案例的記載,人販子拐賣一次婦女兒童,賺到的錢比一個長工三年的工資還要多好幾倍。
清代雲貴川一帶拐賣猖獗,也是因為雲貴二省的人口價格較為便宜。
正如雲貴總督高其倬在奏摺中說的:“貴州接壤四川,四川人價頗貴,川販(指以四川人為主的拐賣團伙)往往囑託貴州土棍,土棍又復勾串諸苗(指貴州當地的少數民族),俾捆掠人口,互相授受。”
在古代,雲貴高原山高地瘠,田野荒蕪,百姓生活困苦,當地婦女又不擅長針線活兒。有時遇到荒年,底層的人只好將家裡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以此來維持生活(“以致生計日窘,鬻賣與人”)。
於是,各省的人販子紛紛來到雲貴偏遠山區,巧取豪奪,拐賣人口(“各省拐匪前往夥買, 藉此漁利”),被略賣的受害者大部分是貧民、災民或流民。
人販子將被拐賣人口運送出省時,大多走深山密林,白天潛伏,夜間行走,中途還有幫助他們渡江的船家和窩藏人販歇腳的人家,官兵沿江巡查也難以將其抓獲。
即便有人販子落網,雲、貴、川、廣等省交壤之地形勢複雜,界址多有不清,當地官員時常互相推讓責任,造成管理缺失,“若一省拿獲, 必遞還本省發落, 往返既多時日”。
那時,人販子的同夥接到風聲,早已脫逃。
這些問題,著實讓雲貴總督高其倬頭疼。
康雍乾時期,正是大清的盛世年華,社會經濟發展,人口不斷增長。與此同時,拐賣人口的隱秘罪惡也在多地蔓延,危害甚廣。
無論是交通不便、經濟落後的雲貴川交界,還是經濟較為繁榮的京師、江南、廣州等地,人販子的生意都做得風生水起,而且拐賣的手段可謂五花八門,喪盡天良。
2
清代小說《紅樓夢》開篇是一起兒童拐賣案。
在這個故事中,姑蘇士紳甄士隱有一個獨生女,名叫甄英蓮。
一年元宵,甄家的僕人帶著3歲的小英蓮去看花燈。元宵夜街頭人來人往,摩肩接踵,有個柺子乘甄家僕人不備,偷偷將小英蓮拐走。可憐甄士隱夫婦大半輩子只生此女,從此日思夜想,天天啼哭,幾欲尋死。
英蓮長到十二三歲,被賣給了金陵公子馮淵。隨後,美貌的英蓮又被薛寶釵的哥哥“呆霸王”薛蟠看上。於是,薛蟠仗著勢強人多,將馮淵打死,搶走了英蓮,甄英蓮從此改名叫香菱。作者曹雪芹給了她一句“根並荷花一莖香,平生遭際實堪傷”的判詞,確實“應憐”。
且不說曹雪芹為何以這樣一樁拐賣案為全書的引子,他肯定對江浙一帶的人口拐賣有一定了解。
小說中借一個小沙彌的口,描繪了當地的人販子情況:“這一種柺子單管偷拐五六歲的兒女,養在一個僻靜之處,到十一二歲,度其容貌,帶至他鄉轉賣。”
如此手段,只是清代人口拐賣罪行中的冰山一角。
清代史料中,有大量關於拐賣犯罪的記載。
康熙十九年(1680年),山東人劉耀閭一家八口為了逃荒,打算北上前往蒙古地區打工度日,路上遇到巴天容、巴世忠等人假稱正在僱傭人種田,一家人被騙到京師,賣給了人販子陳三。
人販子都是團伙作案,他們將劉耀閭一家關起來,嚴加看管。劉耀閭後來回憶道:“我們略一聲言,他就把我們綁起來往死裡打,他要另賣我們,常有人來想看。”在這段苦日子中,劉氏的小女兒竟被活活打死。
劉耀閭全家被拐的案例看似荒誕,從中卻可見當時拐賣團伙“兇焰日熾”的現實情況。
乾隆五年(1740年),江浙一帶破獲一起惡性拐賣人口大案,罪犯陳大、俞九齡、富子交及妻沈氏等8人拐帶幼童,除了販賣之外,還殺掉食用,並將其骨頭製成藥丸出售。
乾隆十年(1745年),嘉、湖二府的人販子富大、陳大等專門用迷藥誘拐兒童,“拐到子女,凌虐殘忍,最為慘毒”。
此類心腸歹毒的拐賣行為,比比皆是。團伙作案的人販子為了拐賣婦女兒童,往往還會犯下詐騙、殺人、搶劫、強姦等罪行,“竟有殺其夫而捆其妻者,殺其父母而捆其子女者”。
《清稗類鈔》記載的一個人販子謝明庵,不用強奪,卻會智取。
謝明庵常行販賣人口之事,有自己的拐賣團伙,聽聞官員唐若卿喜歡大量蓄養婢妾,便假裝把自己的婢女賣給唐若卿,暗地裡囑咐這個“婢女”與唐氏的女兒多加親暱。
等到唐若卿的女兒對婢女產生信任,婢女就想辦法將她騙走,帶去給謝明庵販賣,唐氏女兒從此下落不明。
針對人口拐賣的現象,時人痛斥道:“誘拐人家子女,販賣遠方,使人骨肉分離,最為可惡!”而民眾對人口拐賣的傳聞可說是風聲鶴唳,就好像很多小孩子年幼時都聽過這麼一句恐嚇:“再不聽話,就把你賣給人販子!”
清代《巴縣檔案》有一起因為老百姓擔憂拐賣而引發的“張彝商誣控刁拐一女案”。
巴縣農民張彝商有個老婆楊氏。有一天,楊氏不知因為何故,回孃家去了,事先沒有告知張彝商。
張彝商幹完農活回家,發現妻子不見,一時嚇壞了,請來地主岐豐與同為佃戶的於君堯四處尋找,卻都找不到。
恰好此時於君堯的兒子於大倫進城收賬,張彝商找不到老婆,就認定是於大倫將其妻拐走。
於大倫有口莫辯,因此鋃鐺入獄。
不曾想,過了幾天,楊氏就在她舅舅的護送下回家了,當地官員這才知道於大倫被冤枉了,此事竟是一場誤會。
這也不能全怪楊氏的老公張彝商疑心病重。
據統計,清代《刑案匯覽》“略人略賣人”篇收錄的案例中,受害者主要為婦女兒童,其中,女性受害人佔86%左右。
被拐賣婦女被明碼標價,其結局或是被賣入府邸為奴;或賣予單身男性作為配偶;或墜入煙花柳巷,淪為妓女、暗娼,一旦遭受拐賣,人身自由與尊嚴都將慘遭無情踐踏。
即便是年紀大的婦女,也有可能被賣去當工人,如清代雲貴川的人販子常用船載婦女,從長江順流而下,“至湖北沙市、漢口等處販賣,少者賣為娼妓,老者賣往江西景德鎮瓷器行工作”。
3
面對西南地區“略販人口之風甚熾”的困局,總督高其倬hold不住了。
雍正四年(1726年),轟轟烈烈的“改土歸流”(即為了加強中央對西南的統治,廢除當地土司,而代之以流官的政策)正在西南諸省展開,新任雲貴總督鄂爾泰對當地的拐賣團伙採取派兵剿滅的鐵腕手段。
這位出身滿清貴胄的皇帝心腹,在總督雲、貴的數年間,對當地人口拐賣團伙發起了兩次大規模打擊。
鄂爾泰的理由是,人口拐賣已經危害到“改土歸流”的實施。他認為,大量人販團伙藏匿於當地村寨,不僅對社會治安形成隱患,還有可能煽動蠱惑苗民作亂。
上任當年,鄂爾泰就要求各級官員“劫掠之事,即時擒拿,不使漏網”,派兵進駐人販子聚集的柳羅塘、老虎硐等地,勢如破竹地掃蕩拐賣團伙的窩點,前後共抓獲大小人販子數百人,對其中的要犯“擬斬決各犯十三名、監候絞犯十三名”。
看一眼鄂爾泰搜獲的人販子名單,這些犯人叫什麼阿搗、阿撈、李老二、鄧鬍子、任瞎子,名字都取得跟鬧著玩似的。但由此可以推測,人販子團伙的成員很多也是社會底層出身,他們見錢眼開,又深知底層的困窘,才泯滅良心,幹起了拐賣人口的罪惡勾當。
雍正七年(1729年),鄂爾泰對雲貴川人販團伙進行第二次打擊,又陸續擒獲了多名人販子。
史料記載,鄂爾泰在雍正七年五月十八日向皇帝的報告中聲稱,他已經在短時間內連續偵破了10起人口拐賣案件。
鄂爾泰透過嚴刑峻法對當地拐賣團伙進行威懾,該判刑的就判刑,該殺頭的就殺頭。
《大清律例》中,對人口拐賣本就有嚴格的處罰規定,“略人略賣人”一條的律文提到: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
根據律文的意思,將良人拐賣為奴婢的人販子,判處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將良家子女賣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而在這一過程中對受害者有過侵害的人,輕則絞刑,重則斬首。
康熙、雍正以後,針對“略人略賣人”有增修的條例,總體上是更加嚴厲。如前文說到的,用迷藥誘拐兒童的情況,“為首者絞立決,為從者發配為奴”。另有一條,如果是團伙開窯,拐賣良家婦女兒童來此,“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清朝對“略買略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還有“買賣同罪”的原則。
如果買方知道被賣之人是被拐賣,卻還參與人口買賣,將被判處和賣方同等的處罰,只有在被判死罪時才可以減一等處罰,人販子的中間人也要被判處減賣方一等的刑罰。
在西南地區,對於參與牽線、窩藏包庇人販的人,之前高其倬在任時就採取了嚴厲打擊。
他規定將為首的人“割斷兩隻腳筋”,從犯“割斷一隻腳筋”;或帶上枷鎖,並在兩邊臉上刺上“拐販”二字。由於刺字過小,經常有些犯人用藥水腐蝕掉字跡,政府便規定刺的字每個長寬一寸,且刺完字後要在衙門關三天再放還,避免有人耍小聰明。
對於審理人口拐賣案的官員,也有一套賞罰制度。
一年之內,地方文武官員如果能夠捉拿人販或捆掠人口的流棍,都將記錄在冊,抓獲越多,獎勵越多(“再能多獲者,照其遞加”)。
而那些在拐賣案中瀆職的官員也會受到處罰。假如一地出現人口拐賣而未能抓獲犯人,反而被別處官員查獲的,原事發地的官員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每五人罰俸一年,十人罰俸二年,十五人降一級呼叫,二十人降二級呼叫,滿五十人者革職”。
在高其倬、鄂爾泰等人的治理下,西南地區的人口拐賣現象一度得到緩解,但僅靠幾次行動,並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人販問題。
4
人類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做起了這種買賣同胞的生意,一時難以考證。
可以知道的是,清廷在打擊非法拐賣的同時,也支援部分人口的“合法”買賣。
從《唐律》到《大清律例》,法律中除了以士、農、工、商劃分良民,還有所謂的“賤民”,包括奴婢及娼優、隸卒等。
清朝允許賤民的正常買賣,設有“人口市場”,與馬市、牛市、羊市等並列,北京順承門(今玄武門舊稱)外就曾有專門買賣奴婢的“人市”,王公大臣的府邸中盛行蓄奴之風。
清朝對賤民買賣的許可,給人販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也造成拐賣犯罪的橫行。
人販子團伙分工合作,四處奔走,或以各種手段拐騙良家婦女,或以低價購買貧困人家的子女再轉手倒賣,甚至直接用暴力手段劫掠人口,將良民包裝成賤民大肆買賣,釀成無數骨肉離散的慘劇。
政策對人口買賣的的默許,也造成官員的懈怠。
鄂爾泰在雲貴時發現,當地官員大多希望平安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有差役小吏收受賄賂,藉機收斂錢財,給人販子打掩護。
鄂爾泰上奏摺說:“川販勾通黔棍,略賣民間子女,向來文武各員惟利無事,並不實力拿懲,而差役兵丁遂爾得錢縱放,互相容隱,以致毫無顧忌。”
他跟皇帝說,對於參與人口拐賣的犯人“當盡法處之,再嚴加訪緝,務令此風盡息方可”。
當時,在經濟富裕的江蘇清江、浦口等地,也有人販子將販來的婦女數十成群,分藏舟中,直駛江左,一路上沒有遇到查察而截留者,官府種種文告不過形同虛設。
政策的默許、官員的縱容以及人販子的猖獗,導致清代人口拐賣現象屢禁不止。
雍正十三年(1735年),貴州改土歸流地區土民叛亂,鄂爾泰平叛時有所失策,遭到削爵降職處罰。這位治理西南有功的封疆大吏,憑藉雍正帝的信任,晚年回到朝中。
人口買賣的流弊仍在蔓延。
雍正之後,拐賣團伙再度活躍於西南地區。嘉慶十七年(1812年),有貴州官員給朝廷上奏說:“黔省近年略販人口之風甚熾,地棍、關役窩藏包庇,且有隱語,目為販賣‘高腳驢’。”
人販子將拐賣的人口貶稱為“高腳驢”,販往湖廣、江浙等地發賣,“地方官俱不行查辦”。當初高其倬、鄂爾泰為之痛心的黑暗買賣再度出現。
直到王朝即將覆滅之際,宣統二年(1910年),清廷在清末新政的背景下,終於頒佈禁革人口買賣的法律,規定:“買賣人口不僅奴婢一項,亦有為妻妾子孫者。今既以不準買賣為宗旨,自應一律禁止。”
清廷想要從法律上徹底禁絕人口販賣,但各種形式的人口買賣罪行並未就此終結。
但願天下無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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