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網站訊息,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問:學前教育法對幼兒園的規劃和舉辦有哪些要求?
答:學前教育法專設“幼兒園”一章,對幼兒園的規劃和舉辦作出規定。在規劃佈局上,規定以縣為單位制定幼兒園佈局規劃,科學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在農村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主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在城鎮首期建設的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兒園,用於舉辦普惠性幼兒園,確保有效滿足需求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在舉辦條件上,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符合規定的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選址要求、規模和班額標準、園舍、設施裝置及戶外場地等基本條件,確保規範舉辦。在審批管理上,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在舉辦限制上,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製為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不得透過兼併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產在境內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