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晨報、點時新聞、杭州交通918
今日(11月10日)
#疑兒子盒馬鮮生摔倒沒人扶媽媽砸店#
登上熱搜第一
引起網路熱議
據網友爆料,近日,湖南長沙,一家長帶孩子逛盒馬時,孩子在奔跑期間摔倒且出現短暫暈厥,去醫院檢查診斷“多處損傷、腦震盪、右側頂部頭皮血腫”。其家長認為,孩子摔倒時沒有工作人員上前扶起,且表示孩子目前還在昏迷,就此事去盒馬打砸店內商品,想要討說法。在網傳“砸店”影片中,可以看到一位女士在盒馬門店內將商品扔在地上,地上散落著一些水果。
男孩母親發影片稱:“盒馬鮮生店大欺客,孩子摔了沒人來幫一下,良心何在?沒有一個工作人員來幫一下,至今還在昏迷。”
其又稱:“哪怕員工聯絡一下負責人,叫一下120都可以,各個冷眼旁觀,現在也沒有盒馬的負責人來跟我聯絡一下,哪怕關心一下孩子情況,盒馬就是這個服務態度嗎?”
而涉事門店工作人員稱,“當時有工作人員過去問他了,需不需要打電話給家長,或者是打120給他先送到醫院去看一下。小朋友當時自己站起來就說沒什麼事情,然後就走掉了。”
該工作人員還稱,目前門店申請部分賠償,但家長不同意,所以還在協商中。
11月10日,記者再次撥打了事發盒馬鮮生門店電話,但無法接通。
對此,有網友表示:“監護人就在附近,作為一個家長,放任自己小孩在超市內奔跑才是受傷的主因。老想把責任全推到別人扶不扶上。”
小孩在超市摔倒
超市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
小孩在超市摔傷的責任承擔者主要包括超市經營者、小孩的監護人以及可能的第三人。
1、超市經營者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如果超市地面溼滑未設定警示標誌,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超市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小孩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小孩受傷的,監護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如果小孩在超市獨自行動,監護人未跟隨或未進行有效監護,小孩因自己的行為導致摔傷,監護人也有一定的責任。
3、第三人的責任:如果小孩的摔傷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例如其他顧客的推搡或故意行為,第三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第三人的行為對小孩造成傷害,超市也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補充責任包括順序補充和實體補充,經營者或管理者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帶娃逛超市時
一定要注意以下細節!
1、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承擔起對孩子安全教育的責任。可以透過日常生活中的事例,向孩子講解在公共場合的行為規範和安全注意事項,讓孩子從小養成良好的安全意識。例如,在過馬路時要遵守交通規則,在商場裡要跟緊家長,不要隨意奔跑等。
2、門店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盒馬門店應該加強對店內的安全管理,完善各項安全措施。首先,要在店內顯眼的位置設定警示標識,提醒顧客注意小孩的安全。其次,要加強對店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以便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能夠及時採取措施。此外,門店還可以考慮設定專門的兒童活動區域,讓小孩在安全的環境下玩耍。
摔倒事件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多種因素,為了確保孩子的安全,家長應時刻關注孩子的情況,商場或超市的地板多是大理石或瓷磚,防滑度有限。遇到剛清潔過或雨雪天氣,地面有水,更易滑倒。行走時也要牽著孩子的手,叮囑不要亂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