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周奮律師
近日,商務部等六部門釋出《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外國投資者戰投辦法),對外資投資A股上市公司、跨境換股等 相關規則進行重大調整。
現行的外國投資者戰投辦法頒佈於2005年,至今已接近20年曆史。
法律雖顯示現行版本為2015年修正版,但事實上,2015年也只是根據《商務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刪除了其中不太起眼的一個條文。
20年前的外國投資者戰投辦法的確不太好用。
外國投資者是否包括個人?投資比例低於10%是否一律禁止?規則語焉不詳,案例百花齊放。
在原辦法的框架下,我們在設計與境外自然人有關的併購方案時常常感到迷茫。
實務中涉及向香港永久居民發行股份的情況並不少見,而辦法一直都要求港澳臺投資者需參照適用。
本次全新出臺的辦法,有以下值得關注的點:
1、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商務部審批
以往,需要商務部審批是此類交易流程中最具有不確定性的節點。
能不能批不確定,多久有結論也不確定。
從地方商務局層層報到部裡,到底需要多久能拿到批文,誰也無法預測。
2、明確允許外國自然人以戰略投資的方式收購A股上市公司
原辦法僅提到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但也沒說外國自然人不行,案例又時有時無。
外籍自然人能不能收購A股上市公司,實操中一直存在模糊地帶,現在終於光明正大了。
3、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最低門檻取消。
在原辦法中,外資收購的最低比例是否必須達到10%,達不到10%是屬於禁止行為?還是隻是無需再戰投辦法,眾說紛紜。
此次辦法明確,外國投資者以定增方式取得股份不再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也降低至5%。
4、外國投資者的鎖定期從3年降至12個月
以前,外國投資者透過定增取得的股份一律需要鎖定3年,現在調整為不低於12個月即可。
5、允許A股上市公司透過跨境換股的方式收購境外非上市公司資產
原辦法不涉及跨境換股,外國投資者若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併購境內公司,只能適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而根據該規定,外國投資者所支付的股權對價只能是境外上市公司,如此一來, A股上市公司向境外主體發行股份購買非上市公司就變得不可行。
實務中只能曲線救國,改為A股上市公司先向境外主體定增獲得現金,然後再用現金收購境外非上市公司。
6、投資方式新增要約收購
根據原辦法,外國投資者只能採用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兩種方式獲得A股公司股份,本次新增要約收購這種更加靈活的方式。
7、放寬外國投資者的准入門檻
原《辦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這一直是設計方案時難以逾越的門檻。
本次修訂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
只要外國投資者在完成投資後不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資產要求降低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外國投資者戰投辦法曾在2013年、2018年、2020年三次徵求意見,此時最終頒佈,明確釋放了兩個訊號:
一是鼓勵A股上市公司去境外收購資產,全球掃貨。
二是歡迎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A股上市公司,進一步開放資本市場,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投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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