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崔文靜 實習生張長榮 北京報道曾連續財務造假6年的、連續財務造假8年的美尚生態,在被證監會處以高額行政處罰後,日前被投資者送上法庭。連同兩家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一起被起訴的,還有證券公司、會計所等為其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
“這意味著‘首惡幫兇’即將面臨民事追責,監管立體化追責版圖正在不斷完善。”對此,有接近監管人士評論道。
從起訴金額來看,相對有限,金通靈為75.64萬元,美尚生態為95.02萬元。而在過往的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案中,民事賠償金額往往為數億元乃至十餘億元。
“當前七八十萬元的賠付金額僅是開端,只是當前十餘名投資者申請的賠付金額。隨著後續加入起訴佇列的投資者數量增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所需面臨的實際賠付金額要遠勝於此。”受訪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日漸嚴厲。上市公司一旦因財務造假而被判定為虛假陳述,大機率將會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等待上市公司“首惡”的不僅是大額經濟賠付,可能還面臨牢獄之災。
金通靈、美尚生態遭投資者起訴
金通靈、美尚生態,是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兩大典型案例。日前,兩家上市公司均被投資者送上法庭。
金通靈10名二級市場投資者,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金通靈賠償10名原告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和印花稅損失共計75.64萬元。
美尚生態則被12名自然人投資者起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索賠95.02萬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已經介入其中並擬任訴訟代表人。
被投資者送上法庭,意味著金通靈、美尚生態已經步入民事賠償階段,開始接觸財務造假懲處的“第二步”。此前,兩家上市公司已經接受行政處罰。
2010年6月上市的金通靈,於2017年-2022年連續造假6年,合計虛增營業收入約11.35億元、虛增利潤4.68億元。
2024年1月,金通靈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金通靈及四名相關人員被合計罰款570萬元。其中,作為上市公司的金通靈被罰150萬元,作為“首惡”的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被罰200萬元。
相較於金通靈,美尚生態造假時間更長,社會危害性更大,行政處罰力度也相對更強。
2015年12月上市的美尚生態,早在上市前的2012年起即開始造假,造假一直持續到2020年上半年,時間長達8年。8年間,美尚生態合計虛增淨利潤高達4.57億元。
2023年6月,證監會公佈針對美尚生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美尚生態被罰1330萬元;其“首惡”,時任實控人、董事長、總經理更是被處以1510萬元的高額罰款。今年9月20日,美尚生態已經退市。
“伴隨立體化追責的推進,上市公司一旦被認定為財務造假,行政處罰只是第一步;緊隨其後的即是民事追責,這是第二步;後續可能還會有第三步,刑事打擊。”受訪人士告訴記者。
實際賠償金額或將大增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金通靈、美尚生態面臨的投資者追償金額並不高,分別只有75.64萬元和95.02萬元。而從歷史案例來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民事賠償金額往往達到數億元乃至十餘億元。
針對當前相對不高的民事追償金額,在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趙洋律師看來,這是因為當前要求賠償的投資者數量頗為有限,隨著更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加入訴訟,後期訴訟金額可能會大幅增加。
趙洋舉例道 ,在飛樂音響捲入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中,2000餘名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2021年該案判決時,參加代表人訴訟的315名投資者獲賠1.23億餘元;案件生效後,一些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提起訴訟,隨後另有1717名投資者新獲賠約2.06億元。
“如果美尚生態和金通靈的案件中涉及的投資者眾多,且損失嚴重,那麼最終的賠償金額有可能遠超當前的訴訟請求金額。”趙洋表示。
二級市場投資者起訴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最為常用的方式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和普通代表人訴訟。目前,金通靈、美尚生態所涉及的訴訟皆為後者。
二者相比,特別代表人訴訟採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一定程度上能夠讓投資者“坐享賠償”,即無需向法院提起申訴即可獲得賠償。普遍代表人訴訟則為“明示加入”,投資者要想獲得賠償必須向法院起訴。
對於投資者而言,特別代表人訴訟更為便利,但其適用條件更為嚴格。核心條件有三: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範意義;需要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介入;索賠投資者在50人以上。普通代表人訴訟則更易推進,由10名受損投資者共同向法院提起申請即可。
“上市公司一旦出現財務造假並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投資者即可聯合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當申請賠償人數達到50人時,普通代表人訴訟有可能轉變為特別代表人訴訟,一旦轉換成立,所有受損投資者大機率都將獲賠。”受訪人士分析道。
在此番金通靈、美尚生態兩個案例中,美尚生態已經得到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介入,並且已經退市,其後續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機率相對較大。
立體化追責日趨完善
針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立體化追責版圖日趨完善。
2024年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是我國第一部針對財務造假細分領域的規範性檔案,從打擊和遏制重點領域財務造假、最佳化證券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等5個方面提出17項具體舉措。
針對因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相關部門正在從多方面暢通維權渠道。
一方面,推動簡化登記、訴訟、執行等程式,完善示範判決機制,加大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便利投資者獲得賠償。另一方面,統籌運用先行賠付、支援訴訟、代位訴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等一系列投資者賠償救濟制度機制,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看來,資本市場必須靠法治保障,法治興則市場強,法治衰則市場弱。“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目前需啟用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上,確保投資者所受損害能夠及時足額獲得賠償,並考慮引入懲罰性賠償;刑事處罰上,堅持法治、透明監管,消除監管盲區,鑄造監管合力。中介機構作為專業群體,應恪守高道德操守,做到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四商合一”。
就進一步嚴懲“首惡”、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而言,趙洋建議從兩個維度出發。維度一,最佳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化獨立董事監督作用,強化審計委員會反舞弊職責,推動公司內部建立追責機制;推動上市公司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機制,防止管理層透過造假獲取不當利益;推動上市公司內部建立有效內控機制,從源頭上防範財務造假行為的發生;透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財務造假危害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維度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包括強化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依法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完善資本市場會計、審計相關規則,加強聯合懲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