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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
來源:定襄法院
彩禮作為一種深植於民俗的傳統,歷經了千年的沉澱與變遷。在古代,它是婚姻禮儀的重要組成部分,象徵著男女雙方家庭的尊重與祝福。然而,隨著時代的演變和社會的發展,彩禮從表達敬意和承諾的禮物,變成了衡量婚姻價值的方式,這種變化也改變了人們對婚姻的看法。近日,定襄法院就調解了一起彩禮糾紛案,一起去看看。
01
案情經過
原告閆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於2023年2月在山西省太原市某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當月,男方閆某給付女方李某彩禮21萬元,銀元二枚。領證後雙方曾短暫同居,並因籌備訂婚、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婚後,二人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也無共同債權債務。由於二人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導致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礎,矛盾日益加重。2023年7月,閆某向定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人離婚並要求李某返還彩禮。
02
法院審理
庭審前,二人的矛盾先後經過居委會調解及法院訴前調解,但因二人各執己見均未達成一致。庭審中,二人及親友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鬧得不可開交。
於是,承辦法官採取“三步走”方法,多次組織背對背調解,避免雙方情緒激化和矛盾升級。調解前,法官先對二人解釋案件涉及的民法典相關法規、2021年以來發布的“中央一號檔案”要求、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等,使當事人對案件結果有基本預測;調解過程中,法官糾正當事人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及時調整預期目標,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後,在當事人簽訂協議前,告知雙方如不履行調解協議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督促其自覺履行。最終,二人達成雙方離婚,被告李某返還閆某彩禮18萬元的協議。
03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登記結婚後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於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透過大量調解工作,被告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在此,法官提醒,健康的婚姻不僅靠物質基礎,更應靠意氣相投、相濡以沫,才能抗擊生活中的風風雨雨。“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讓我們秉持正確婚戀觀,讓婚姻迴歸到“愛”的本質,讓彩禮定位於“禮”而非“財”,以實際行動推動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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