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訊 近日,教育部印發《幼兒園督導評估辦法》。《辦法》規定,幼兒園督導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園方向、保育與安全、教育過程、環境條件、隊伍建設、內部管理等6個方面,共18項指標35項基本要求。
其中,辦園方向包括黨建思政、辦園理念2項指標。保育與安全包括衛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護3項指標。教育過程包括活動組織、師幼互動、家園社共育3項指標。環境條件包括園所規模、園舍場地、玩具材料3項指標。隊伍建設包括師德師風、教職工配備、權益保障、專業發展4項指標。內部管理包括辦園資質、財務管理、招生管理3項指標。
以下是全文內容:
幼兒園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進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依據《教育督導條例》以及教育部《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引導幼兒園樹立科學保教理念、規範辦園行為、提升保教質量,推動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優育的美好期盼,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條 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基本原則:
(一)樹立正確導向。將落實立德樹人成效作為督導評估根本標準。引導幼兒園堅持社會主義辦園方向,以幼兒為本,遵循幼兒年齡特點和成長規律,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促進幼兒身心健康全面成長。
(二)注重條件支撐。將是否配置適宜幼兒發展的教育資源作為幼兒園督導評估的基本內容。注重評估幼兒園在園舍場地、遊戲材料、環境創設和教職工隊伍等方面的達標情況,引導幼兒園創設豐富適宜的環境。
(三)促進規範辦園。將招生收費、內部管理、隊伍建設、膳食管理、安全防護、衛生保健等辦園行為納入督導評估範圍,促進幼兒園規範辦園行為,強化幼兒園在安全衛生、師德師風建設等方面的責任,促進幼兒園持續健康發展。
(四)強化過程評估。將加強保育教育過程評估作為幼兒園督導評估改革的重點。聚焦評估活動組織、師幼互動、家園共育等過程質量的核心內容,關注幼兒園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觀努力和改程序度,引導幼兒園注重自我評估、自我診斷、持續改進。
(五)堅持以評促建。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與效果導向相結合,將促進幼兒園高質量發展作為督導評估的根本目的。充分發揮督導評估的診斷、監督、引導和激勵作用,推動幼兒園不斷提升保教質量。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與方式
第四條 幼兒園督導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園方向、保育與安全、教育過程、環境條件、隊伍建設、內部管理等6個方面,共18項指標35項基本要求。
(一)辦園方向。包括黨建思政、辦園理念2項指標,旨在促進幼兒園加強黨組織建設,重視思想政治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確保正確辦園方向。
(二)保育與安全。包括衛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護3項指標,旨在促進幼兒園加強膳食營養、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幼兒安全、健康成長。
(三)教育過程。包括活動組織、師幼互動、家園社共育3項指標,旨在促進幼兒園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凸顯幼兒主體地位,營造和諧的師幼關係,強化家園共育,不斷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四)環境條件。包括園所規模、園舍場地、玩具材料3項指標,旨在促進幼兒園合理控制園所規模和班額,配備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種類豐富、數量充足的玩教具和圖書,滿足幼兒發展的多樣化需求。
(五)隊伍建設。包括師德師風、教職工配備、權益保障、專業發展4項指標,旨在促進幼兒園落實教師待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著力打造一支數量足、專業強、素質高的學前教育教師隊伍。
(六)內部管理。包括辦園資質、財務管理、招生管理3項指標,旨在促進幼兒園進一步規範財務制度和招生制度,不斷完善內部管理,依法依規辦園。
民辦園附加指標。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資義務、規範經費管理、遏制過度逐利4項指標,旨在促進民辦幼兒園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制度,不斷規範辦園行為,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幼兒園督導評估的方式主要是現場觀察、座談訪談、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資料分析等。
第三章 督導評估組織實施
第六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部門會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負責統籌指導。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統一的督導評估指標及工作程式,根據省級幼兒園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資料資訊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八條 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對全省(區、市)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督促市、縣兩級教育督導部門按要求開展工作。
第九條 地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對縣級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監督和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及時研究解決督導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 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依據所轄園數和工作需要,制定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計劃,原則上每3—5年為一個週期,確保每個週期內覆蓋所有幼兒園。具體程式如下:
(一)日常自評。幼兒園建立常態化的自評機制,每年向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管理部門提交一次自評報告。
(二)實地督導。縣級教育督導部門會同教育管理部門成立督導組,結合幼兒園自評報告對幼兒園進行實地督導評估,全面瞭解幼兒園辦園情況。特別要透過不少於半日的連續自然觀察,準確評估幼兒園保育教育過程質量。
(三)結果反饋。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形成督導意見書,傳送幼兒園。
(四)問題整改。幼兒園根據督導意見書,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情況報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管理部門。縣級教育管理部門和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整改工作的指導。
(五)及時複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建立問題整改臺賬,督促幼兒園整改,並視情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總結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評估報告,報送上級教育督導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被實地督導評估幼兒園的實際,有針對性地組建專業化的督導評估組,評估組應包括學前教育行政人員、教研人員和優秀園長(或骨幹教師)等。
第四章 督導評估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各地要為幼兒園督導評估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支援開展評估研究和培訓。切實加強評估隊伍建設,提高評估人員專業能力。
第十四條 各地要堅持教育督導評估的公平、公正,嚴格按規定程式實施,避免重結果輕過程和重硬體輕內涵的傾向,力戒形式主義,注重實效,確保教育督導評估內容的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 切實減輕基層和幼兒園迎檢負擔。各地要根據本辦法明確的幼兒園督導評估重點指標和當地幼兒園質量評估具體標準,統籌開展督導評估,將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與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督導評估、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等工作統籌實施。在一年內,一所幼兒園接受縣市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實地督導評估次數不超過1次。實地督導評估時檢視的材料,應為幼兒園日常辦園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不得要求幼兒園為迎評專門準備。
第十六條 督導評估結果作為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對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以及幼兒園年度考核檢查的重要依據,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兒園管理的重要參考,各地要對發現的薄弱幼兒園給予必要的資源傾斜和扶持,並對發現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進行及時總結推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教督〔2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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