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釋出
關於實施長春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
價格聯動機制公告(第3號)
關於實施長春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
價格聯動機制公告(第3號)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第21號令)規定,現釋出關於實施長春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第3號公告。
長春市發改委於9月10日組織召開了長春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會。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經營者代表、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及政府部門等19位聽證代表均表示同意,並對燃氣企業安全保障、提高服務水平、公開氣源資訊以及加強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了好的建議。對於代表們提出的建議,我委逐一進行整理採納。現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實施長春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具體內容見附件)。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關於實施長春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
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天然氣價格改革要求,經市政府批准,現將我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我市市區範圍內(不含雙陽區和九臺區)居民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採購價格的聯動。
二、聯動週期
居民端價格聯動週期為1年,非居民端價格按冬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4月1日-10月31日)聯動。
三、啟動條件
當燃氣企業採購價格累計超過±0.10元/m³時,啟動聯動調價機制。累計未達到±0.10元/m³時,不作調整,順延到下一週期疏導。其中,採購價格是指燃氣企業採購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
四、調整原則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遵循“上調設定幅度限制,下調不設幅度限制”的原則,上調時每次不超過0.3元/m³,超出部分(以下稱“上期應調未調金額”)在下個聯動週期予以疏導,下調不設幅度限制。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不設幅度限制。
五、銷售價格
首次建立聯動機制時,終端銷售價格=上年度採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和稅費)+配氣價格。配氣價格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
建立聯動機制後,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價格。其中,聯動價格=(本期採購價格-上期採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1”是指無損耗狀態下供應總量與銷售總量之間的比率。供銷差率是指供應總量與銷售總量之間的差額與供應總量的比率。供銷差率不超過4%,低於4%的按實際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隨採購價格定期變動,不能只漲不降。配氣價格上漲或下降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的,不受聯動機制限制。
六、啟動程式
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燃氣企業申請啟動聯動機制,也可依據採購價格變化情況直接啟動聯動機制。確定啟動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上述標準確定終端銷售價格,不再開展定價聽證程式,報經市政府同意後並公佈實施。
當終端銷售價格持續大幅上漲影響居民生活和經濟平穩執行時,市價格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可暫時中止啟動聯動機制。
居民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後,現行階梯氣量、階梯價差等政策仍保持不變。
七、有關要求
市價格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天然氣價格監督管理機制,依法查處天然氣價格違法行為。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有關要求,在企業入口網站、營業場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平臺上公開採購氣源、採購數量、採購價格等相關資訊,在遇大修理或成本發生重大變化時,需上報價格主管部門,同時企業要加強管理降低成本並接受社會監督。
八、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28日印發的《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實施非居民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長髮改價格〔2021〕165號)同時廢止。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17日
來源: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初審:張瑜複審:李衝終審:王繼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