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中學生小李在體育課上受傷,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中學對其受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法院認為該中學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11月21日《華商報》)
長期以來,學生只要在校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不論有沒有第三方侵害人,也不論學校有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家長往往按照“誰受傷誰有理”的邏輯追究學校的責任。更有少數學生家長採取極端手段到學校“鬧事”,擾亂正常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最終,學校迫於壓力,不得不選擇承擔責任,輕則賠錢了事,重則對班主任以及任課老師給予處分,讓學校和教師不堪重負。
當學校的校園安全責任持續增壓,“無限責任”已然成為學校之困、教師之困甚至是教育之殤。“無限責任”直接導致學校越來越“膽小”,也越來越束縛學校的手腳,最終危害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傷害的是教育事業。
我們常說,“溫室裡的花朵經不起風吹雨打”。而“無限責任”讓學校、老師害怕學生在學校出事,逼得學校選擇“圈養”教育。課間十分鐘,學生不能出教室活動,體育課無負荷、無對抗、無比賽,甚至變成室內活動。“無限責任”逼出的“圈養”教育,看似避免了學生受到意外傷害,但實質上是以犧牲學生的體育鍛煉、意志訓練等為代價,潛在的長遠危害巨大。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中學生上體育課受傷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學校不擔責,無疑是以司法判決的形式宣告學校不再是“無限責任”的主體,有助於破解當前學校、教師遭遇的“無限責任”之困,其導向意義重大。
實際上,在校園中,即使安全工作做得再細緻、再紮實,也難以完全規避學生意外事故的發生,這是基本常識。特別是體育鍛煉本身伴隨著幅度較大的動作,本就存在受傷的客觀風險。
從法律角度說,學生一出事就是學校的問題,本身就是荒誕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中學生上體育課受傷,學校不擔責,這樣的司法判決,不僅迴歸法律初衷,也迴歸教育本義,在客觀上可以讓學校不再“膽小”,能讓教育輕裝前行,有利於推動中小學體育課正常開起來,終結課間十分鐘靜悄悄現象。同時,為廣大學生家長和學校領導、老師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課,都應當摒棄“學生出事學校必須擔責”的認知偏見。家長需要理性對待學生在校園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合法合理表達訴求;學校則要做好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傷害風險分擔機制,對在體育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提供系統性的風險預防和應對策略,提升學校應對意外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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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張立美
編輯:姜思瑤
編審:張秋穎
終審:冉陽 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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