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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12月17日釋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上海市成人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實施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營利性成人培訓機構的股東、非營利性成人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以下統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透過線上或者線下方式面向社會實施的需經許可的成年人自學考試助學、語言培訓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活動。面向成年人的其他高等非學歷教育培訓等活動,參照執行。
在培訓管理方面,成人培訓機構不得以教育諮詢、科技諮詢、技術諮詢、企業管理諮詢等各種諮詢名義開展培訓活動。自學考試助學機構(高等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成人語言類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學生實施培訓活動。
在招生管理方面,成人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招生管理、規範招生行為,公示招生物件、招生規模、報名方式、培訓專案、培訓週期、收費專案、收費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與學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招收境外學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資金資產管理方面,成人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投入應當與培訓物件、培訓專案、辦學規模等相適應,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開辦資金、註冊資本在正式設立時應當繳足。成人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第三方審計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財務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在收退費管理方面,鼓勵培訓機構實行培訓後收費。成人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預收時間不得早於對應所有培訓服務開始前的1個月。
成人培訓機構預收費應當以一個培訓週期為基準,培訓週期超過1年的,按照學年(最長為12個月)收取費用。培訓收費應與自身辦學規模和能力相適應,不得以滾動開班等方式大量預收培訓費用,不得以折扣優惠等任何理由跨學習期限或跨學年打包預收學雜費,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不得捆綁推銷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應當按規定作為負債管理,後續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為收入,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對於培訓物件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收費管理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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