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偃師區人民政府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為營造歡樂節日氛圍,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習俗,確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決定2024年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燃放實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小年)17時至2月3日1時;
(二)2月9日(除夕)1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時至23時;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時至23時;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時至23時。
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區域
個人可以在下列禁放區以外,在允許的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禁放區域:省道539一線以西(含539),洛河南堤一線以北(含南堤),杜甫大道一線以東(含杜甫大道),招商大道一線以南(含招商大道)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其他禁止燃放區域:1.高層建築、設有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建築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範圍內;2.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3.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4.車站、機場、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5.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6.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新聞單位、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7.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區域。
三、個人禁放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二)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煙花爆竹貨源充足,能夠滿足群眾需要,請到合法經營點購買。
七、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告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5日
洛陽市孟津區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
煙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為營造歡樂祥和的節日氛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小年)17時至2月3日1時;
(二)2月9日(除夕)1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時至23時;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時至23時;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時至23時。
重汙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放區域
(一)南區主城區(含道路):黃河路以南,龍馬路以東,漢魏大道以北,定鼎大道以西。
(二)北區:河陽街道、吉利街道、康樂街道、西霞院街道。
(三)區先進製造業開發區華陽園區(含道路):濱河大道、鶴飛大道、焦柳大道以南,孟長路以東,邙嶺以北,光武路以西。
(四)各鎮:各鎮按照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並公佈禁放區域。
(五)其他:1.高層建築、設有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建築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範圍內;2.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3.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4.車站、機場、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5.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6.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新聞單位、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7.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區域。
三、個人禁放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和需要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二)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煙花爆竹監管職責,增強主動意識,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允許燃放區域內的居民小區應劃定燃放安全區域,由各鎮統籌,社群、物業等單位組織管理人員、救援力量,配備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部門管理不力的依規追究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七、本通告由洛陽市孟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6日
宜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
燃放煙花爆竹“禁改限”的通告
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營造喜慶節日氛圍,進一步提升廣大人民群眾幸福指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號)檔案精神,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2024年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燃放實施“禁改限”。為確保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小年)17時至2月3日1時。
(二)2月9日(除夕)1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時至23時。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時至23時。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時至23時。
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放區域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築控制區。
(二)重要軍事設施和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區。
(五)輸變電設施以及環境自動監測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個人禁放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二)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四)向壓力容器、廢井、地窖、汙水池(井)、沼氣池、下水道、化糞池等有限空間內投擲。
(五)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規範經營
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經營點銷售煙花爆竹一律實行統一配送,嚴禁擅自向非法生產和經營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貨。
六、責任規定
各鄉鎮(街道辦)要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和分工履行好各自責任。允許燃放區域內的居民小區應劃定燃放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辦)統籌,社群、物業等單位組織管理人員、救援力量,配備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七、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5日
嵩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
煙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為營造歡樂節日氛圍,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習俗,確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市政府洛政通〔2024〕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嵩縣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小年);
(二)2月9日-17日(除夕至正月初八);
(三)2月24日-25日(正月十五、十六)。
二、禁放區域
(一)禁放區:伊河路-人民東路-陸渾大道-大禹路封閉區域內、伊河三橋-陸渾大道-大禹路-建設西路封閉區域內。
(二)高層建築、設有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建築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範圍內;
(三)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
(四)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
(五)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
(六)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
(七)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新聞單位、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
(八)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
(九)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三、個人禁放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二)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煙花爆竹貨源充足,能夠滿足群眾需要,請到合法經營點購買。
七、本通告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6日
新安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
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為營造歡樂節日氛圍,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習俗,確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要求,縣政府決定2024年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燃放實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小年)17時至2月3日1時;
(二)2月9日(除夕)1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時至23時;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時至23時;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時至23時。
二、禁放區域
(一)主城區禁放區域:連霍高速路以南,漢函谷關柳灣橋以西,澗河以北,綠雲路以東的區域禁止經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區域:1.高層建築、設有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建築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範圍內;2.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3.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4.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5.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6.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新聞單位、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7.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8.各鎮政府(街道辦)規定的禁放區域;9.其他禁止燃放的區域。
三、個人禁放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小區內燃放,要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辦)統籌,社群、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二)禁止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四)禁止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將依法予以沒收,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六、煙花爆竹貨源充足,能夠滿足群眾需要,請到合法經營點購買。
七、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5日
伊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
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伊政通〔2024〕1號
為營造歡樂節日氛圍,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習俗,確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對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實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2月2日(小年)、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
二、禁放區域
(一)主城禁放區域:東至鶴鳴大道;西至龍鳳大道;南至新伊大道(原南環路)及延長線;北至崔周路和彥博大道(含龍鳳山生態園)。
(二)其他禁放區域:1.高層建築、設有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建築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範圍內;2.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3.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4.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流密集場所;5.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6.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新聞單位、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7.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8.主城區以外“禁改限”事宜,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研究決定。
(三)舉辦大型活動需燃放的,報請公安機關批准。
三、責任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縣政府相關部門要依據分工履行好各自職責,允許燃放區域內的居民小區應劃定燃放安全區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社群、物業等單位組織管理人員、救援力量,配備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四、個人禁放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五、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二)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機他人安全的行為。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進行。
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部門管理不力的依規追究責任。
七、煙花爆竹貨源充足,能夠滿足群眾需要,請到合法經營點購買。
八、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9日
汝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
煙花爆竹限放的通告
為營造歡樂祥和的節日氛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縣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時燃放時間
2月2日(臘月二十三)、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區域
(一)主城區禁售禁放區域:汝陽縣城區東到紫羅口警亭,西到寺灣村西警亭,南到三屯鎮耿溝村界(含耿溝村),北到G344東靈線(運煤專線)。
(二)其他禁售禁放區域: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檔案館、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及加油站、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保持1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2.輸變電設施、220kv以上架空輸電線路周圍70米範圍內;3.山林、綠地、森林公園、旅遊景區、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4.易燃材料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周邊100米以內;5.縣、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三、責任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縣政府相關部門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職責。社群、物業等單位組織管理人員、救援力量,配備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四、未經批准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五、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二)對準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員密集場所投擲;(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汝陽縣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六查一打七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圍繞嚴厲打擊煙花爆竹犯罪行為,嚴格落實重點工作相關責任,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管理不力的部門依規追究責任。
七、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燃放有關事宜。
八、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3日
欒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改限”的
通告
為營造歡樂祥和的節日氛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縣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小年)17時至2月3日1時;
(二)2月9日(除夕)1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5時至23時;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5時至23時;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5時至23時。
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汙染天氣期間,全域禁止燃放。
二、禁售禁放區域
(一)主城禁放區:雙龍橋以西(包含雙龍橋),伊尹大橋(包含伊尹大橋)以東,竹園大橋(包含竹園大橋)以南,南部山區以北;
(二)重要軍事設施和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周邊200米範圍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和輸變電設施及其周圍50米範圍內;
(四)醫院、圖書館、檔案館、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等公共場所;
(五)車站、商場、集貿市場等人流密集場所;
(六)山林、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封閉式公園、遊園等重點防火場所;
(七)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區域;
(八)易燃可燃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周邊100米以內;
(九)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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