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月11日召開新聞釋出會,解讀新出臺的學前教育法。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新出臺的學前教育法提出將提升教師隊伍素質作為重要內容,明確了從事學前教育人員的資質要求,規定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幼兒園是孩子接受正規教育的第一站,這一階段的教育對孩子的認知發展、情感發展、社會技能以及身體健康等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幼兒園教職工的素質越高,越能夠有效預防和處理各種事故,並根據每個孩子的特點,遵循幼教規律,提供個性化的指導和支援,幫助他們全面發展。
因此,入職幼兒園肯定要有門檻。比如,學歷要求、年齡條件,是否具備教師資質等等。
但現在看來,這樣的“門檻”還不夠高。
11月9日,安徽省六安市有家長反映一幼兒園教師虐童,“剛午休起床不久,其中一名老師對部分孩子毆打、玩弄,使用竹籤虐童,另一名當事老師全程無視,冷漠麻木”。官方調查證實後引發廣泛關注。這一事件讓人憤慨,而值得深思者尤在於,職責本是保教,卻幹起了體罰虐待幼兒的勾當。
幼兒園教職工虐童的事件遠非罕見。今年6月,南昌市某家長檢視幼兒園監控,意外發現4歲兒子被3名老師長期採用包括關小黑屋、扇巴掌、騎坐、在地上拖拽等方式施暴。在此之前,以被告幼師獲刑一年半而結束的紅黃藍幼兒園虐童案更一度成為舉國關注的熱點。
審視這些案例,人們或許會困惑,由於兒童在中國家長心中的天然位置,任何一起虐童事件一經曝光,涉事者都會成為眾矢之的。既然如此,為什麼幼兒園虐童事件還會接連發生?
懲罰的力度不足應該是一個重要原因。鑑於幼教工作的性質,要讓一個作惡者承受應有代價,並起到足夠警示作用,不僅是刑事民事上的懲罰要跟上,而且必須讓其職業前景受到嚴重影響,這實際上也是加大其作惡成本的有效手段。
一個簡單的道理是,由於我國的幼兒園非常多,如果某幼師做出了惡劣行徑,雖然當時受到一些處罰,但時過境遷又可以輕易謀到一個職位,自然很難指望整個行業對幼教這份工作產生起碼的敬畏。
現在,學前教育法規定,幼兒園聘任(聘用)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時,應當向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有前述行為記錄,或者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這種背景查詢的意義何在?
首先,其作用近似於“防火牆”。一旦背景查詢落到實處,可有效阻隔曾有過暴力、虐待、性侵犯等不良記錄的個體進入幼兒園,降低潛在風險。
其次,其警示價值也不容低估。有了背景查詢,無異於向全行業從業者發出警告:切勿作惡,否則可能斷送職業生涯。
實際上,學前教育法的規定也是在與相關法律銜接。此前未成年人保護法已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明確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出臺了法律,如何落實是接下來的問題。
考慮到我國幼兒園數量巨大、某些基層幼兒園可能處於監管盲區的客觀情況,法律落實的難度不容低估。一方面要從官方和社會等多層面強化監督力度,另一方面,要制定有力度的罰則,對輕視法律、規避相關規定的責任人員一經查實,即嚴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