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個影片在網際網路上走紅。故事背景是,兩個帽子叔叔出警解決一起疑似校園霸凌的打人事件,對一個12歲的高年級學生拳打腳踢。
當然還有一些背景,比如這個被打的孩子,在學校裡疑似一直欺負別人,這次也是三年級的孩子被打之後,別人報了警。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說,被打的學生,有點像是校霸。但是我們沒有更多證據來論證,所以就脫離這個事件來討論一下。
如果校霸打人,那麼你支援“以暴制暴”式的措施嗎?我想,這是符合這個事件的核心的一個討論。
我感覺,以暴制暴的核心,還是霸凌的一種。比如這裡的大人打小孩,那核心還是恃強凌弱。從本質上來說,這個和大孩子打小孩子,沒有任何區別。類似的案例不止一個。比如湖北經視欄目《經視直播》11月20日釋出的一則評論裡提到,一個6歲的孩子在幼兒園被老師號令全班學生輪流扇耳光,事情的起源是,這個孩子打了班上兩個特殊的孩子,一個不會說話,一個戴著人工耳蝸。在這則評論裡,主播說“這是用師者的強,用集體力量的強,對抗個體的弱”。那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算不算霸凌的一種呢?
對於霸凌的解決辦法和懲戒措施,我想不是隻有以暴制暴這種下策。
以暴制暴,雖然在有時候有一些震懾效果,但最終還是在霸凌別人,而且違反法律,損害了別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我們之所以把校園霸凌,更多放在教育的方面講,還是對於教育能夠在校園霸凌中發揮作用,抱有希望。即便教育很難發揮作用,我們還有法律的手段來處置校園霸凌。
2020年12月26日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條就是對《刑法》第十七條的補充修改,其中將刑事責任的承擔年齡,在有限條件前提下,降到12歲。即“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不可否認,確實有一些孩子,是很多人所稱的“超雄綜合徵”,或者有一些天然的反社會人格。但是,更多的孩子,自己成為什麼樣,是基於成長環境、基於家庭環境和個人經歷,後天的教育、學習和生活,會深度形塑一個人的性格、處事方式。今天,我們在討論懲治校霸的方式,如果我們用暴力來對抗暴力,那無異於是一種新的欺凌。今天一個孩子透過用暴力反抗另一個大孩子的欺凌,被別的孩子認作老大。那明天,這個成為新老大的孩子,又會不會用其他方式來欺負更小的孩子呢?顯然,以暴制暴這種事情不可取。
鼓勵以暴制暴,恰恰是最無能的表現。實際上,教育有很多方式能夠幫助孩子認識到錯誤,同時,社會和家庭也有很多能做的事情,比如給孩子更多的關愛和引導、拒絕忽視和指責、暴力衝突,拒絕溺愛、寵溺等等。教導一個孩子能夠明是非、懂法律、講道德,可不是打一頓就能解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