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近日,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聚焦校園餐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細化操作流程和規範標準,進一步提升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規範化、精細化、科學化水平。
《指引》對學校主體責任提出明確要求
■ 學校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由校領導、後勤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學校食品安全工作。
■ 學校應嚴格規範執行陪餐制度,有條件的中小學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
■ 學校每學期應面向師生和家長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滿意度測評,對供餐質量、價格、衛生、服務態度等進行全面評價,及時查缺補漏,改進管理,提升質量,並將意見及整改情況向師生和家長反饋。
■ 學校應透過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微信群等形式,暢通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如實記錄,分類及時處理,不拖延、不塞責、不敷衍。
■ 學校應成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發揮家長監督作用,保障家長參與招標採購、陪餐用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監督。
《指引》對學校食品採購、加工、配送等關鍵環節管理進行規定
■ 學校食堂採購食品及原料應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求的原則。有條件的學校,蔬菜應當天配送,肉類全部確保新鮮。
■ 學校應建立食材供貨者評價和退出機制,自行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評價,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貨者。
■ 學校食堂不得製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分開使用,葷素、生熟應嚴格區分,並有明顯區分標識。
■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運輸食品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混用。食品配送車輛專用,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溫裝置或裝置,確保熱食成品在運輸過程中的儲存溫度保持60℃以上。
《指引》對不同供餐方式提出明確要求
■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
■ 食堂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的,應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並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綜合評價。
■ 不具備建設食堂條件的中小學校,可透過從配餐企業訂餐的形式,解決學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
■ 校外供餐管理應透過公開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嚴格落實准入、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
《指引》對伙食費收取提出明確要求
■ 學校收取伙食費應積極推行網上繳費方式,由學生家長或學生直接將伙食費繳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轉入個人賬戶,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費不得由老師、家委會、食堂管理領導小組等集體或個人收取。
■ 實行配餐或託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學校,伙食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並按照代收費管理。收取的伙食費上交學校指定銀行賬戶。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伙食費資金。
■ 教職工在學生食堂就餐,應按照與學生同菜同價原則,據實繳納伙食費,不得侵佔學生利益。
《指引》明確對不同情形的追責問責
■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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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京教君
內容來源 | 首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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