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網友發文吐槽:一產婦及其家屬在產婦沒有剖宮產指標的情況下,堅持要求行剖宮產術。醫生勸阻無效後,讓產婦及家屬簽字,併為其行剖宮產術。
術後,產婦和家屬後悔了,開始投訴醫生,覺得醫生沒有原則,當初應該堅持讓產婦順產的,他們表示“孕婦才23歲,她懂什麼”,“男家屬才22歲,他更是什麼都不懂”。
對於產婦及家屬的簽字,家屬則表示“我們的心思都在孕婦這呢,誰知道你們讓籤的是什麼”,產婦則說“我不記得了”。
碰上這樣的事情,該網友也是苦惱萬分。
醫生應該做到什麼樣才是完美無缺的呢?面對上述家屬這樣“不認賬”的“無賴”行徑,應該如何處理呢?
知情同意書是醫療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患者本人對自己的身體權、健康權有最終的決定權和處分權。醫務人員只有充分地、以患者能夠理解的方式向患者履行知情告知的義務,才能保障患者在行使自主決定權時,不存在誤解、偏差、遺漏,不存在因“誤解、偏差、遺漏”而作出錯誤決定。
醫務人員在知情告知時,如果沒有做到上述要求,造成患者作出錯誤決定,導致患者損害後果發生的,就是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權,應當對患者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醫療實踐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於各種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知情告知書,經過長期經驗、教訓的積累,已經形成格式化版本,每一類知情告知書已經將其所應告知的所有事項幾乎囊括在內。
此時,患者只要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法律上就視為醫務人員已經盡到知情告知義務,視為患者自主決定接受該醫療措施,就要對自己“簽字同意”的後果,承擔責任。
當然,知情同意書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狀”,也不是醫院或醫生的“護身符”。醫院或醫務人員在對病人的診療過程中,如果存在違反相關診療規範等過錯,並造成了患者的實際損害後果,依法就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沒有簽訂知情同意書,明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選擇權和處置權,如果出現醫患矛盾,醫療機構可能面臨嚴格的處罰。
相關建議
1、確保醫囑或給患方提出的診療建議符合診療規範。對於違反醫療規範的診療行為,儘管患方不配合,醫方仍無法以此免除責任。
2、如果患方不配合,應瞭解患方不配合的原因,並幫助患方解決其中的問題,如確實無法解決,應用患方能接受、能聽懂的語言讓其理解治療的必要性、意義、價值和風險,避免患方作出非理性的決定,加強醫患溝通,儘量勸說患方配合。如患方仍不配合診療,可向上級醫師報告,由上級醫師與患方再次溝通。
3、如患方經反覆溝通仍不同意配合醫院的診療行為,那麼需書面告知患者的病情、診療目的、必要性以及不配合的風險,並讓患方簽字確認。
4、如患方不配合診療或不明確表態是否同意診療,但又不配合簽字確認,那麼此時需做好相關證據固定(如錄音、錄影),並儲存好證據。
5、如患方不明確表態是否同意配合診療,同時屬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那麼應根據《民法典》第1220條的規定,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6、對於患方拒絕配合的診療行為,如果有替代診療方案,應提出相關替代方案建議,在徵得患方同意後實施,不能因患方有不配合診療的情形就不積極實施替代醫療方案。
7、對於患方拒絕配合的診療行為,做好患者出現相關風險的防範措施,以及風險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來源| 網路、衛生與健康法律服務、律事見、杏林醫法郝律師 ;參考《民法典》
撰文 | Anna.An
編輯 | Swag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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