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釋出《關於調整最佳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3月5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提出,調整最佳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套數認定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調整為依據擬購房家庭成員名下在購房地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及在全國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進行認定。
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購房地無住房、在全國範圍內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首套房政策執行;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購房地有一套住房、購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國範圍內有購買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全國範圍內有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全國範圍內購買同一套住房有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二套房政策執行。
此外,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購房地有兩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國範圍內有兩次及以上購買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購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國範圍內有一次購買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發放貸款。
檔案明確,購買非城鎮住宅用地上的建築不計算在住房套數之內,公積金裝修貸款不計算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之內。
在太原市六城區購房的,以六城區房屋套數認定;在三縣一市和鐵路沿線市(縣) 購房的,以購房市(縣)房屋套數認定。繳存職工申請貸款的,其房產記錄由中心工作人員透過資訊系統聯網核查取得,三縣一市、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由其提供其購房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書面房產查詢結果;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透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臺、公積金管理資訊系統、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繳存職工個人徵信報告等有關渠道取得。繳存職工辦理貸款時需同時簽署《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書》。
檔案提出,放寬申請“商轉公”及“部分商轉公”貸款的住房消費行為時間限制。繳存職工於2024年3月1日以前透過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住房按揭貸款購買本市住房的,貸款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符合本中心公積金其他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商業住房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及部分轉公積金貸款。貸款擔保方式採用本套房產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