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黃嘉祥
文|記者 黃嘉祥
撤回北交所IPO申請2年多後,新三板掛牌公司高德信(832645.NQ)涉嫌財務造假案浮出水面。
11月20日,高德信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明,在2018年至2021年間,高德信存在虛增營業收入4.5億元。因高德信公開發行檔案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的財務資料,導致存在重大虛假內容的情形。證監會擬對高德信及相關高管罰款3270萬元。
這是證監會重拳出擊,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嚴查IPO“帶病闖關”的又一個典型案例。
一天前,證監會主席吳清在第三屆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上表示,針對財務造假的頑疾,證監會加強部際協調和央地協同,加快構建綜合懲防體系,開展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專項行動,強化立體化追責。今年前10個月查辦相關案件658件,罰沒款金額110億元,超過去年全年。
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是證券監管執法一以貫之的重點,證監會在今年年初便明確表態,讓造假者“傾家蕩產、牢底坐穿”。吳清2月7日履新證監會主席以來,打擊財務造假上升到一個新高度。
今年3月初,他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經濟主題記者會“首秀”上強調,要嚴把IPO入口關,企業IPO上市絕不能以“圈錢”為目的,更不允許造假欺詐上市;加強上市後監管,突出防假打假。
今年以來,針對財務造假的政策“組合拳”力度不斷加大,多部門聯手發文出臺相關新規,堅持監管“長牙帶刺”,進一步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持續提高違法成本,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體追責體系,“財產罰”與“資格罰”日趨常態化,提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構建財務造假綜合懲防新格局。
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啟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今年以來,證監會維護資本市場平穩發展,在懲處財務造假方面保持嚴監嚴管的基調。監管政策注重加強部際之間的協調和央地之間的協同,透過構建綜合懲防體系,能夠精準有效地開展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相關專項行動。今年以來查辦相關案件的數量和罰沒款金額,均超過去年全年,表明監管對財務造假從嚴執法力度和廣度空前。
“註冊制下的證券監管執法是一個有機整體,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投資者保護制度邏輯是一以貫之的,中後端的持續監管和有效問責,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刑事追究共同構成立體化的懲戒約束體系,對前端的註冊發行實踐形成正向激勵。”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時代週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全力把造假者擋在資本市場門外”
“嚴把入口,企業IPO上市絕對不能以圈錢作為目的,更不能允許造假、欺詐上市。”吳清在3月初的履新“首秀”中強調,註冊稽核的各個環節都要依法依規,嚴之又嚴,督促發行人能夠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他的資訊,全力把造假者擋在資本市場的門外。
A股推行註冊制以來,新股發行數量一度快速增長,也有一些企業“帶病闖關”“一查就撤”。但註冊制絕不意味著放鬆稽核要求,202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嚴打IPO“帶病闖關”,嚴懲欺詐發行,堅持“申報即擔責”,決不允許一撤了之。
在2月23日的證監會春節後首場新聞釋出會上,證監會首席風險官、發行司司長嚴伯進表示,將持續加強IPO全鏈條把關,嚴審重罰財務造假、欺詐發行,並將大幅提高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比例。
首發企業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是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一環。
3月中旬,證監會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進行了修訂,強調“申報即擔責”,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並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制。4月,證監會公佈《關於修改〈中國證監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決定》,將“首發企業檢查”的抽查比例由5%修改為20%。
政策“組合拳”持續發力。資本市場新“國九條”提出,構建資本市場防假打假綜合懲防體系,嚴肅整治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由證監會聯合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嚴肅懲治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加大股票發行環節現場檢查和督導力度,聚焦業績異常增長等情形,嚴防“帶病闖關”。
在嚴監管態勢下,證監會查處了部分典型欺詐發行企業。2月9日,證監會通報了對思爾芯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思爾芯被處以400萬元罰款,時任高管被處以100萬-300萬元不等的罰款。該案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後、未獲註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
今年8月,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道生物未獲註冊但發行申報材料存在虛假記載,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被罰款1150萬元。11月,深交所對華道生物欺詐發行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華道生物及相關責任人給予5年“禁入”罰單、公開認定、公開譴責等重處罰措施。
有業內人士告訴時代週報記者,在“申報即擔責”的嚴監管下,對於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發行人,即使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仍然難逃追查和懲處。這對於IPO公司明顯具有警示意義,有助於從根本上整治曾經出現的企業“一查就撤”現象,阻斷髮行上市“帶病闖關”,從源頭上提高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加強上市後監管,防假打假
企業上市後,財務真實性仍是日常監管的重中之重。
吳清上任後便強調,狠抓日常,加強上市後監管,防假打假。證監會目前正在與有關部門一起共同構建綜合懲防體系,強化穿透式監管,嚴肅整治、嚴厲打擊財務造假和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實際上,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是證券監管執法一以貫之的重點。證監會披露資料顯示,2021-2023年共辦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佔比超五成。
2024年上半年,證監會執法條線將從嚴打擊財務造假等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列為執法重點,共查辦相關案件192件、同比增長25%,共處罰責任主體283人(家)次、同比增長約33%,罰沒金額47億餘元、同比增長約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長238%。
證監會查辦財務造假案件及罰沒金額在快速增長。資料顯示,今年前10個月,查辦相關案件658件,罰沒款金額110億元,超過去年全年。
今年以來,證監會從嚴查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其中,嚴厲處罰鵬博士透過操控資產減值計提節奏虛增利潤和資產的行為,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罰款3400萬元;對華訊方舟形成資金閉環、業務閉環的智慧自組網等業務穿透識別,認定無商業實質構成財務造假,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被處以1910萬元罰款。同時,還嚴肅查處了中利集團、上實發展、華鐵股份、摩登大道等資訊披露違法案件,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開出高額罰單。
證監會表示,從案件查辦情況看,欺詐造假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數,但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上市公司群體形象、動搖投資者信心。證券執法的目的,正是識別和有力打擊違法少數,促進資源向守法合規、經營規範的上市公司流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今年前10個月查辦財務造假的案件數目與罰沒金額已經超過了去年全年,彰顯了監管部門對懲治財務造假的決心,可以極有力地震懾財務造假方面的違法犯罪主體。”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吳則濤律師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
“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
隨著執法力度的加大,打擊和防範財務造假也面臨一些新的形勢和問題。財務造假的隱蔽性、複雜性顯著增加,加大了發現和查處難度。特別是近期查處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問題顯現並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A股備受市場關注的“專網通訊系列造假案”,便涉及眾多第三方客戶和供應商配合財務造假,疊加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等構建造假“生態圈”,大幅提高了舞弊的識別難度,造成了多起備受關注的審計失敗案例。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五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為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人民法院對於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
《意見》也明確指出,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強化對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責。密切跟進系統性、團伙型財務造假特徵及演變趨勢,依法從嚴打擊透過偽造變造憑證、利用關聯方虛構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實施系統性造假的行為。全面懲處財務造假的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配合者以及專業化配合造假的職業犯罪團伙,堅決破除造假“生態圈”。
值得一提的是,華道生物案中被處罰的責任人除了造假的策劃者和組織者,還包括一名IPO協調人,這也是首例處罰“IPO協調人”的案件。陳某並非華道生物的董監高,也未在該公司任職,但其作為實控人劉某榮外甥女,根據指示控制使用華道生物體外賬戶給客戶轉賬以完成資金迴圈,在財務造假中承擔重要角色,是發行人財務造假的重要“幫手”。
本案中,深交所同步打擊明知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予以幫助配合的“幫手”,分層分類處置財務造假“生態圈”。
今年以來,監管不斷壓嚴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陸續收到監管罰單,年內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被“資格罰”,包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等被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潘向東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財產罰”“資格罰”等舉措成為常態,既有助於提高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確保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也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建造和維護更加健康、透明和公平的資本市場環境。
在資本市場的財務造假案中,部分審計機構缺位問題較為突出,甚至配合造假,受到有關部門嚴懲,這也將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問題推上風口浪尖。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在接受時代週報記者採訪時認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一大問題,在於審計機構是由上市公司聘請的,導致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很難保證。要想最大可能的防範財務造假問題,應該由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掏錢,以招標方式聘任上市公司的審計機構,如此一來,上市公司有義務配合審計。
構建綜合懲防體系,強化立體化追責
打擊財務造假,監管也積極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讓造假者“傾家蕩產、牢底坐穿”。
上半年,證監會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86件。同時,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強化對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明確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完善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體系,行刑銜接機制更為通暢。
吳則濤認為,構建完善證券違法的行政、民事、刑事立體追責體系,是註冊制系統工程的重要一環,也是有效保護投資者、防控風險的關鍵基礎性制度。
他表示,立體化追責機制不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制人、董監高以及中介機構,還包括了從IPO到日常運營、資訊披露、財務報告、資本運作、收購、關聯交易、擔保等各個環節的人員,以及第三方配合造假人員,因此全方位、廣覆蓋的懲罰措施能夠形成監管合力,加強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等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和配合,有助於阻斷財務造假違法行為的發生。
8月16日,最高檢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解答》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
在把握“情節特別嚴重”的升檔標準方面,《解答》指出,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定罪量刑情節大致可以分為數額、比例及其他情形三種。對於數額,可按司法實踐通行的五倍關係把握刑罰升檔標準。對於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比例、其他情形的升檔標準,因不同造假主體的規模體量差異較大,可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並結合常情常理,在個案當中積極探索,積累認定經驗。
吳則濤建議,加快構建綜合懲防體系,未來可以對財務造假主體的相關追責標準進一步明確,目前對於財務造假類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升檔條件暫未有明確的標準,希望相關部門對此問題出臺一些參考指引。另外,各部門可以加強溝通,使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追責的聯絡更加緊密,保證各個部門可以及時地開展或恢復案件調查,以及在相關案件的訴訟中加強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