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殤小編按:
其實包括雙通道等藥物,以及一些政策性因素如醫院的藥品零差價的影響,醫院內的藥物目前越來越難以滿足臨床需求,但是生怕處方外流導致一些新的風險點,所以有些省就開始規範外配藥物處方的事了,其實在某些省,因為外配藥物的處方甚至都要算成醫院的醫保資金額度,對於醫保定額結算的地方來說,醫院甚至連外配處方都不願意開這個口子。
反正都滿難的吧,不管是患者又或者是醫院及臨床醫師。
來源: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楊林宋
“外配處方管理不規範可能會導致患者有用藥風險,加強外配處方監管,需要醫院等相關定期進行抽查,同時可以利用大資料等手段加強對處方劑量及藥品使用等情況的核查。”1月20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與人力資源研究所研究員、研究室主任馮文猛對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表示。
1月16日,四川省衛健委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通知》要求,醫師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處方到指定藥品零售企業購藥,不得在外配處方上書寫或標識與診斷治療無關的資訊,除特殊情形外,處方上不得出現商品名。
此前,醫生為患者指定藥房購藥的情況也時有發生。2023年4月,據大河報報道,河南鄭州某兒童醫院一醫生開出藥單讓患者去院外的指定藥房拿藥,該藥店是由企業負責經營的非公益性藥房。2023年8月25日,據光明網報道,浙江杭州一家長帶孩子去醫院看病,治療期間,被醫生指定多次前往同一連鎖藥店購買一注射液,兩個療程共花費4620元,但用藥後卻未見好轉。
馮文猛對此表示,“對於存在的一些要求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的現象,雖然目前未見得是普遍現象,但會帶來多方面問題,需要作為監管重點引起高度重視。”
2023年2月1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釋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加強處方流轉管理,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資訊平臺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
據國家醫保局資料,截至2023年8月,25個省(區、市)的約14.14萬家定點零售藥店開通了門診統籌報銷服務。越來越多藥店可以承接外配處方,但同時也將迎來更加嚴格的監管。據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不完全統計,北京、重慶、廣東、山西、黑龍江、青海等省份曾就公立醫院外購藥物的管理進行規範和整治。
2023年10月20日,浙江省衛健委曾釋出《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擬將外配處方管理納入2024年度醫療質控內容,在全省開展飛行檢查。
而此次四川省衛健委強調要加強對外配處方的行政監管,要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應於2024年2月底前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處方管理目錄,同時將定期對開具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醫師,以及開具的藥品品規、數量、金額等實行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
PS四川省衛健委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衛健委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於醫院未配備的藥品醫生如何開出處方的問題做出了規範和要求。
《通知》要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應於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處方管理目錄
《通知》指出,院外調配處方,簡稱外配處方,是指在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中因診療需要使用本醫療機構未配備的藥品或因就診患者主動要求,由醫師開具,經醫療機構管理部門稽核,患者自行到院外購買的藥品處方。
外配處方作為患者治療方案的補充,旨在滿足患者個性化合理用藥需求,但其管理使用不善可能導致用藥風險和行風風險。
一、規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
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將外配處方統一納入醫院藥事管理,按照醫療機構藥品遴選制度和程式,同時兼顧醫保政策等因素,由臨床科室申請、藥事與醫務等管理部門稽核、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最終審批,建立外配處方藥物管理目錄並動態調整。
醫療機構應在醫院資訊管理系統(HIS)維護外配處方藥物目錄並定期更新,支援開具外配處方功能。醫療機構所有外配處方應統一使用 HIS 系統或整合至 HIS 系統開具,經醫院具有審方資質的藥師稽核通過後,使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處方標準和格式列印。
加強外配處方全流程管理,外配處方的開具、稽核、使用、病歷記錄等相關內容,應能在 HIS 系統中回溯。
原則上,除原研藥品和醫保“雙通道”藥品外,本醫療機構已配備的藥品種類和品規不應開具外配處方。對於未納入外配處方藥品管理目錄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流程和管理措施,鼓勵透過 HIS 開具未納入管理目錄的外配處方。
二、規範醫務人員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和規範醫務人員開具外配處方行為,認真查詢梳理當前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漏洞,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在確保滿足臨床診療和患者就醫需求的前提下規範醫師開具外配處方。
醫師開具外配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簡便、適當的原則,嚴格掌握適應症、配伍禁忌和用量。開具外配處方應做好病歷記錄,詳細載明診治情況、開具原因、藥品名稱、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病情隨訪等具體內容。醫師在開具外配處方時應與患者進行充分溝通,並進行知情告知,簽訂知情同意書,尊重患者的選擇權。
醫師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處方到指定藥品零售企業購藥,不得在外配處方上書寫或標識與診斷治療無關的資訊,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處方上不得出現商品名。
三、加強外配處方行政監管
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外配處方日常管理,建立外配處方使用監測、評價、預警、干預機制。定期對開具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醫師,以及開具的藥品品規、數量、金額等實行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圍繞外配處方用藥指徵、選用情況、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藥品等方面開展處方點評,定期通報外配處方使用情況。
對於頻繁開具或者用量較大的外配藥品,在醫師開具處方符合診療規範和外配處方規定的前提下評估臨床需求,確有合理需求的藥品經醫療機構審批可透過調整醫院藥品基本供應目錄最佳化其藥品結構,以更好地適應臨床需求。對不合理使用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及個人,及時預警並干預不合理用藥行為,嚴禁利用外配處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違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相關規定的當事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應於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處方管理目錄,建立相應資訊化系統與功能支撐,並按要求對醫師進行規範開具外配處方的培訓。其他公立醫療機構應於 2024 年 4 月底前完成相關工作。我委擬在 2024 年度將外配處方納入省藥事質控中心管理並開展現場質控指導,對發現外配處方管理混亂的醫療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相應藥事管理質控中心開展轄區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的質控指導。
四、規範醫療機構藥房管理
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 號)、《四川省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工作方案》(川衛發〔2020〕9 號)要求,堅決維護公立醫療機構藥房公益性,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均不得承包、出租或變相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託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內外開設營利性藥店。公立醫療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物流延伸服務的,應當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相關費用,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醫療機構任何藥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