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美國國民警衛隊(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簡稱為聯邦國民兵,是美利堅武裝力量的重要後備力量。美軍的預備役部隊可分為國民警衛隊和聯邦後備役部隊兩大部分。
1903年美國頒佈《民兵法案》,將各州民兵組織整合成國民警衛隊。
1916年《國防法》通過後,最終把“國民警衛隊”作為接受聯邦軍費有組織民兵部隊的官方名稱。陸軍國民警衛隊成為佔美國陸軍約50%作戰部隊及30%後勤部隊的一支重要支援力量 。國民警衛隊是美利堅武裝力量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隸屬於各州政府的地方武裝部隊。
隊伍簡介
美國國民警衛隊徽章
美國國民警衛隊,簡稱為國民兵,是美國軍隊的重要後備力量。美軍的預備役部隊分為國民警衛隊和聯邦後備役部隊兩大部分,美國國民警衛隊創建於1636年12月13日,是為保衛殖民地而在波士頓建立的民兵隊伍。
1824年8月25日改名為國民警衛隊。1903年民兵法案(又稱迪克法案)將各州的民兵組織組合成的國民警衛隊體系。除個別時候聯邦可召命外,國民警衛隊仍是由各州政府指揮,不能與其他專為軍事作戰目的而訓練的後備軍混淆。
平時,國防部對國民警衛隊只有指導權而無指揮權,國民警衛隊由各州政府指揮,受所在州專管國民警衛隊事務的副州長直接領導,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國防部和各州州長的命令,維護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維持社會穩定和參加搶險救災;戰時,聯邦政府有權調動國民警衛隊部隊服現役。國民警衛隊經費開支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擔.國民警衛隊司令部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員,又是國民警衛隊隊員,按政府行政級別領取工資。國民警衛隊隊員大部分直接從地方招募而來,編組成各部(分)隊。
美國國民警衛隊的編制體制,武器裝備,後勤供應,人事制度,以及執行的條令條例均與現役部隊相同。這種體制還是200多年前華盛頓總統創立的,由於其具有便於訓練,便於迅速徵召和動員等優點,因而一直沿用。按照規定,國民警衛隊隊員每年要利用48個週末參加兵營訓練,另外每年還有一次15天現役集訓,即與相對應的現役部隊合練,以便戰時能迅速對口補充現役部隊。參加訓練的國民警衛隊隊員著與正規軍相同的軍裝,並按各自的軍銜和訓練日領取工資和補貼。這種實際上的雙工資優厚待遇,對於維護和招募國民警衛隊隊員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陸軍國民警衛隊
陸軍國民警衛隊
陸軍國民警衛隊是美國陸軍的一部分,佔其可用作戰力量的約一半或支援體系的約三分之一。
陸軍國民警衛隊現編有10個作戰師,22個獨立旅、團,2個特種部隊大隊(空降),1個偵察大隊,共44萬人。
美國陸軍多次裁減後,一些陸軍師成建制的轉為陸軍國民警衛隊。所以有的國民警衛隊師實際是小型的正規部隊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鮮戰場表現不佳的第24師就被降格為國民警衛隊。
空軍國民警衛隊
空軍國民警衛隊
空軍國民警衛隊是美國空軍的一部分。
空軍國民警衛隊現編有92箇中隊,飛機1700多架,共11.81萬人。
為實現與現役部隊的“一體化”,他們還裝備瞭如M1A1坦克和F-15戰機等先進武器。
這兩種國民警衛隊均由國民警衛局管理,其局長是參謀首長聯席會的一員。美國國民警衛局位於弗吉尼亞州阿靈頓,聯合國防部處理陸軍和空軍國民警衛隊的行政事宜。
憲法地位
美國國民警衛隊受憲法承認。早期憲法承認各州民兵力量,並授予“執行美國法律,平亂禦敵”之職(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十四條)。州民兵與軍隊亦有所區分,前者歸州政府指揮,另外正常時期每州僅可留有州民兵而非軍隊(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十節第三條)。
然而各州民兵又不絕對獨立,聯邦政府依然有權召集他們。根據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十四條,美國國會能立法“號召民兵執行美國法律,平亂禦敵”。國會更甚有權訂立守則,以作籌建﹑武裝﹑監督民兵之用,以便管治軍隊和州預備軍隊,尤其是軍官任命,民兵操練授權事宜(十五條)。美國總統若親自入伍,則就任州民兵最高統帥。
美國1903年民兵法案確立後,州民兵體系隨即改革,蛻變成“井井有條的民兵”,謂國民警衛隊,其國防角色亦重新定位。其後由聯邦政府負責辦理多數國民警衛隊事務,例如聯邦撥款、由中央政府供給槍械及裝備、與陸軍日趨緊密等。
歷史來源
1917年的國民警衛隊
國民警衛隊的前身是成立於1636年,當時是用來保衛殖民地的民兵隊伍。後來在19世紀初的時候改名叫國民警衛隊。後來,各個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民兵隊伍,但是名稱各不相同。為了能夠確保這些民兵隊伍的作戰能力,便於在必要時轉為現役,獨立戰爭之後,第一任合眾國總統華盛頓規定民兵隊伍的編制體制,武器裝備,後勤供應,人事制度,以及執行的條令條例均與現役部隊相同,從那時起,至少從所用的裝備等方面上看,國民警衛隊與直屬於聯邦政府的美軍(或者也可以叫中央軍)幾乎沒有區別。
而到了1903年的時候,美國頒佈了一項民兵法案,正式將各個州的民兵隊伍組合在一起,建立了這個國民警衛隊體系。而國民警衛隊的標記中,就是一個獨立戰爭時期的穿便服的民兵的形象。
簡單的說,美國的國民警衛隊就象是中國的民兵與武警、預備役的複合體。但是從領導許可權來說,與中國的後備武裝力量有很大的不同。國民警衛隊是由各州政府指揮,所以不能跟其他專為軍事作戰目的而訓練的後備軍相混淆。從職能上說,國民警衛隊主要是承擔國土防衛的作戰任務,而直屬聯邦政府的美軍則是專門承擔對外作戰任務,聯邦政府對於國民警衛隊只有指導權而沒有指揮權。除非得到任務所在州的允許,否則美軍是無權在本國境內執行作戰任務的——即便是救災也不可以。就象那次颶風襲擊新奧爾良之後,美軍隔了那麼長時間才進入災區,就是因為當時的路易斯安那州州長一開始拒絕美軍進入該州參與救險。而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無權派遣美軍進入災區,否則就是違憲行為。
國民警衛隊的成員,平時都有自己的職業,每年有48個週末要參加軍事訓練,同時每年有15天的現役訓練。所以從作戰能力來說,還是比較強的。平時,國民警衛隊成員大多自己過自己的,只有訓練的時候才聚集在一起。
另外,當發生緊急事態的時候,州可以召集國民警衛隊在本州範圍內展開作戰行動(但是不能越界到其他州執行任務,除非得到其他州的請求或許可)。
作為內衛武裝,原本國民警衛隊是不能出境作戰的。但是因為美軍追求部隊的精簡,所以軍隊人數過少。加上還有大量海外駐軍,所以一旦有持續時間較長的作戰行動就會出現作戰力量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是增加徵兵數量,但是這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第二個方法是抽調後備役人員,也就是聯邦後備隊(這個是真正意義上的後備役,聯邦政府是有指揮權的),第三個方法就是與各州協商,抽調各州的國民警衛隊臨時加入現役進行海外部署。
所以,國民警衛隊出境,實際上是美軍軍隊人數不足的一個臨時解決方案。同時也可以看成聯邦政府希望能夠更多的掌握原本由各州掌握的地方武裝力量。
美軍軍隊均選於:
第49裝甲師(得克薩斯州奧斯丁)
美國國民警衛隊
第35機步師(堪薩斯州利文沃斯堡)
第40機步師(加利福尼亞州洛斯阿拉米託斯)
第30裝甲旅(田納西州傑克遜)
第31裝甲旅(亞拉巴馬州諾斯波特)
第278裝甲騎兵團(田納西州諾克斯維爾)
第155裝甲旅(密西西比州)
第163裝甲旅(蒙大拿州博茲曼)
第19特種作戰大隊(猶它州)
第20特種作戰大隊(阿拉巴馬州)
第207(偵察)步兵大隊(阿拉斯加州)
選擇以上部隊的原因在於它們是陸軍國民警衛隊編制中的機械化部隊與特種作戰力量,其它的大部分國民警衛隊師旅(10個師21個旅)都是步兵,輕步兵,工兵部隊編制、裝備於現役部隊大致相同,但有報道說伊阿戰爭導致美國國民警衛隊裝備嚴重不足,部分州的國民警衛隊裝備缺額過半。
其它說明
與正規軍的共性
1903年,美國國會透過“民兵法案”,把各州民兵整合為國民警衛隊體系。1916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國防法案”,使國民警衛隊取得享受聯邦政府年度撥款的資格以及聯邦預備役軍事力量的地位,其編制、裝備和訓練開始參照正規部隊的條款實施。在應徵服現役時,國民警衛隊與正規部隊一樣接受統一法規的約束,並享受與正規部隊同樣的工資待遇和補助。因此,國民警衛隊同時肩負著治安與國防這兩項任務。
平時由各州指揮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國民警衛隊是美國正規軍的重要後備力量,但除了在特殊情況下必須接受聯邦政府的徵召之外,國民警衛隊仍由各州政府指揮,因此不能把國民警衛隊與專為軍事作戰而組建和訓練的後備役軍隊混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