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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忻府區人民法院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購已成為人們常用的購物方式。各大網購平臺制定瞭如“七天無理由退貨”、“極速退款”等多項機制措施。然而,個別消費者卻利用這些機制“薅羊毛”,惡意申請“僅退款”,卻不退貨。忻府區法院小案不小辦,成功“隔空”化解了一起因15.8元引起的的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最終以消費者賠禮道歉、經營者撤訴結案,實現案結事了。
【基本案情】
原告某電子商務店是某電商平臺的經營者,被告嶽某於2023年3月24日在該店鋪內下單了一個15.8元的手機殼,並於2023年3月29日收到。當日,嶽某以收到貨物不符為由向平臺發起了“僅退款”申請,致使退款但未退貨。雙方協商無果,某電子商務店一紙訴狀將嶽某訴至法院,要求小嶽退還貨款15.8元及其他損失448元。因原告遠在廣東,承辦法官與法官助理透過電話溝通、微信聊天的方式“遠端”展開庭前調解。被告表示,現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願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經過釋法說理,與原被告反覆溝通解決方式,原告只要求被告書面道歉。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寫書面道歉信後向原告郵寄,原告撤訴。
【法官說法】
網購平臺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不少糾紛,或經營者出售偽劣產品,或消費者惡意“維權”。但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實施侵權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網購交易時,雙方應遵守規則,恪守誠信,當發生糾紛時,應及時透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切勿肆意“維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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