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乘客在等待上地鐵。圖/新華社
讓4歲的孩子“獨自”坐地鐵回家,還真有父母敢這麼幹。
近日,長沙一母親釋出的一則影片火了。影片記錄了其4歲女兒小茉莉幼兒園放學後獨自走路坐地鐵回家的場景。影片釋出到網上後,網友給小女孩點讚的同時也開始質疑父母的做法,“要是發生了意外怎麼辦?”
11月17日,據媒體報道,小茉莉的父親表示,當天自己一直在女兒身後悄悄跟著,並且該行為並不是突發奇想。原來,小茉莉患有遺傳性地中海貧血症,“精力不是很好”。其父母從小就有意識地培養她運動和獨立做事的能力,“我們不斷地教她其中所有的安全問題,確保所有的環節她都能處理,然後才做了這件事。”
在小茉莉父母的眼中,孩子雖然只有4歲,因為前期經過了足夠訓練,獨自乘地鐵“完全是在她能力範圍內的事情”。而且孩子的父親一直在後面跟著,所謂“獨自”並非就是撒手不管。但在一些網友看來,4歲的年紀畢竟太小,即便其父親跟在後面,孩子乘地鐵的風險係數也過高。
單就此事而論,其父母是在盡力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孩子進行獨立能力的鍛鍊。而且考慮到孩子患有先天疾病,這種鍛鍊可能更加迫切。但置於公共視角下,讓4歲的女童在沒有監護人明顯陪伴的情況下,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卻並不值得提倡。
畢竟,站在孩子的立場,此次回家之路只有她一個人,她需要獨自面對路上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這首先在心理層面,就可能對孩子構成精神壓力。
而且“走路、坐地鐵回家”,這種對成年人來說輕鬆平常的經歷,對4歲的孩童而言,卻是不小的挑戰。除了需要在路上躲避各種車輛外,在地鐵站過閘口、乘電梯或走樓梯、上地鐵等,對這麼小的孩子來說,都有可能遭遇危險。尤其早晚高峰期,人流量大,孩子年齡幼小、身體孱弱,可能面臨著遭人群擠壓甚至踩踏的風險。
公共設施的執行都有著一定的規範,其針對的往往是守規矩的成年人。小孩子很可能因為好奇心促使,進行非常規操作,這其中的風險隱患更充滿了不確定性。
還需考慮到的是,從法律層面看,父母作為監護人,若任由4歲的小孩自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能需要承擔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責任。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此事中,小茉莉買票、檢視線路、到站下車、步行回家,其每一步都“十分準確”,當然令人欣慰。但如果這其中哪個步驟沒有做好,而跟在其身後的父親又未能及時出手,恐怕後果不堪設想。
而且與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允許如小茉莉這般兒童獨自乘坐交通工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就規定,“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與此同時,不少城市的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都明確了兒童需在成人陪同下乘坐地鐵的規定。以此次小茉莉所在城市長沙為例,其2024年修訂的新版《長沙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規定,身高1.3米(含)以下兒童須在成年人監護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相關法律法規劃出紅線,是在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尤其是使少年兒童免遭意外風險。這種立法考量,理應成為父母審視自身履行相關責任的標準。
有時候,出於“為子女計長遠”的考慮,一些父母注重鍛鍊孩子的獨立生活能力,期盼孩子日後能順利進入社會,這份為人父母的周全安排,可以理解。
但當類似的影片釋出在網上,就很容易形成一種帶娃示範。家長們需認識到,並不是所有的4歲孩子都有小茉莉的“能力”。
小茉莉的父母敢這麼讓孩子“獨行”,前期是進行了充分訓練的,而且也有其特殊的原因。所以,其做法並沒有普遍意義,也不值得提倡。如何教育孩子,需因人而異,但這一切的前提,是保護好孩子安全。
撰稿 / 流水(媒體人)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劉越